普通法院已就案件 T-358/21 作出裁决, 奇普里亚尼 Spa 酒店 v 欧盟知识产权局 – Altunis-Trading、Gestão e Serviços、Sociedade unipessoal、Lda 忆及与有效使用某一产品子类别的概念有关的一些相关问题。 在上述判决中,法院提供了如何对提交给欧盟知识产权局的所有证据进行全球评估的指南,以及确定产品子类别或产品子类别是否存在必须遵循的标准。独立服务,基于向上述机构提供的证据。
初步评论
21 年 1997 月 29 日,Altunis-Trading, Gestão e Serviços, Sociedade Unipessoal, Lda 提交了包含图形标志 CIPRIANI 的欧盟商标注册申请。 该申请寻求与第 30 类和第 9 类产品相关的保护。该申请于 2002 年 000683250 月 XNUMX 日获得注册,注册号为 XNUMX。
24 年 2019 月 000683250 日,Hotel Cipriani SpA 以未使用为由,针对其注册的所有产品的欧盟商标号 XNUMX CIPRIANI(图形)提起撤销诉讼。
在提供争议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明后,撤销部门于 16 年 2020 月 XNUMX 日发布了一项决议,部分估计因缺乏使用而到期。 此后,涉案商标的注册仅在以下方面得到维持: 「食用油」 在29班和 “米; 以谷物、面包为主的制剂; 醋” 在 30 班。
31 年 2020 月 27 日,Hotel Cipriani SpA 针对取消部门同意的决议提出上诉。 上诉委员会于 2021 年 XNUMX 月 XNUMX 日作出决议,驳回上诉。
Hotel Cipriani SpA 基于四个理由向普通法院对第四上诉委员会同意的决议提出上诉。 第一个涉及对上诉人向欧盟知识产权局提交的某些证据的评估,这些证据由于电子搜索门户的计算机故障而未被考虑。 第二、三、四理由涉及诉争商标使用评估存在错误。
法院判决
关于上诉人关于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证据进行不正确评估的指控,法院回顾说,以不改变显着特征的要素不同的形式使用欧盟商标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18/1 号法规 (EU) 第 2017(1001) 条的规定,以注册形式使用该商标也必须被视为真实使用。 14年2017月XNUMX日,关于欧盟商标。
从这个意义上说,法院接受了上诉委员会所采取的立场,因为考虑到虽然商业手册和目录中出现的某些产品包含稍作修改的商标版本,但有足够的使用证据证明它们已上市并通过已注册的图形商标进行识别。
法院还认为,争议注册持有人提供的使用证据足以证明相关产品在相关时期内发生过销售,且销售频繁且数量巨大,不能被视为仅仅是象征性的。
关于第 30 类相关产品,必须证明其有效使用 (“大米;谷物制品、面包;醋”),上诉人认为,涉案商标在不同类型的意大利面、意大利节日糕点和佛卡夏面包上的实际使用不足以证明该商标已在该产品类别中使用 “用谷物、面包制成的制品”, 他认为 “意大利面” 构成了一个独立的子类 “用谷物制成的制剂。”
法院驳回了此类指控,法院参考了欧盟法院广泛确立的判例,认为决定意大利面、意大利节日糕点和佛卡夏面包是否构成产品子类别的因素将被视为独立的产品子类别,是为了确定它们是否有本质上的不同,以及它们是否有不同的目的和预期用途。
在根据这些标准进行分析后,法院认为不可能认为意大利面、意大利节日糕点和佛卡夏面包构成与意大利面、意大利面包相关的独立子类别。 “谷物制剂”, 鉴于所有这些产品的目的都是供人们食用以满足其营养需求,因此争议商标已注册。
评论
法院的这一裁决阐明了在使用注册标志时必须考虑对注册标志进行微小修改,而这些差异不能改变在先商标进入注册处时的显着特征。 除上述内容外,它还提供了有关确定某些产品是否能够构成产品或服务的独立子类别必须遵循的标准的宝贵信息。 具体来说,为了确定是否存在独立的产品或服务子类别,它必须被消费者感知,最相关的决定因素是其目的和预期用途。
(本文此前于 2023 年 XNUMX 月发表于 WTR,标题为“普通法院考虑如何建立独立的商品子类别。”)
萨拉·纳瓦罗·杨, ELZABURU 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