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SPATEN-FRANZISKANER-BRAU GmbH 拥有两个国际商标“Franziskaner”(编号:G807592)和“Franziskaner Weissbier”(编号:G1241072),这两个商标均授权给百威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威啤酒”) ).) 用于在中国使用和维护。
7年2019月XNUMX日,百威啤酒提起商标侵权诉讼,认为广州科源进出口有限公司未经其许可进口一批与上述两个国际品牌相同的啤酒,侵犯了其商标权。 被告声称,该进口啤酒是“合法平行进口”,由商标权人(SPATEN-FRANZISKANER-BRAU GmbH)在欧洲生产并由其关联公司出口,因此不构成侵权行为。涉案商标的权利。

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胜诉,要求被告销毁侵权产品,并赔偿原告损失。 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推翻了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产品构成合法平行进口。
决定
二审法院首先明确了“商标平行进口”的定义,即“商标所有人在境外生产、销售并依法附有商标的产品,进口至该国的跨境贸易行为”。未经商标所有人或其被许可人同意,在第三国或通过海关销售。 一般来说,一个品牌的平行进口是由以下五个构成要素来认定的。
- 权利人在出口国和进口国均对该商标享有合法权利;
- 进口产品由品牌所有者自行制造或经其同意制造并投放到国外市场;
- 出口国和进口国的商标权实质上属于同一个人或实体;
- 未经进口国商标所有人同意,将产品进口到目标境内; 和
- 进口不违反进口国法定海关监管程序。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涉案啤酒是由 SPATEN-FRANZISKANER-BRAU GmbH 在德国生产和销售,并由 INBEV BELGIUM SA 销售和出口给 « Franziskaner 啤酒的授权进口商和经销商 OKUNI TRADING BUANGKOK CRESCENT ”在新加坡。 随后,STARBEV PTE LTD将从OKUNI TRADING购买的上述商品转售给被告,OKUNI根据OKUNI与STARBEV之间以及STARBEV与被告之间的销售合同,直接从新加坡安排发货至中国。 现有证据显示,货物的制造商、欧洲的卖方和托运人、新加坡授权进口和销售的许可方以及本案原告均直接或间接隶属于ANHEUSER集团。 INBEV NV/SA。
因此,法院认为平行进口商品为正品。
其次,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没有明确禁止商标平行进口,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根据商标法的立法目的和原则,即维护品牌功能、保护消费者利益来作出判断。
商标的主要作用是区分产品的来源。 本案中,被诉侵权商品使用的商标在原产国(德国)和最终进口国(中国)均属于同一权利人所有。 因此,对于中国市场的相关公众而言,被诉侵权商标并未破坏商标权人与平行进口产品之间的独特关系,不会产生混淆的可能性。
而且,平行进口的货物和授权在中国市场销售的货物均与权利人产品处于同一质量体系控制下,并由权利人按照市场标准进行销售,质量有保证。可以应用品牌固有的。
综上,鉴于平行进口的产品并未损害中国商标的功能,也未造成部分产品误认产品原产地的风险,法院判决涉案中国商标不构成侵权。的消费大众。
意见
在本次裁决中,法院对商标平行进口采取了中立态度,认为平行进口的合法性必须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个别判断。 如果平行进口商品使用的商标权与进口国的商标权实质上属于同一人,且不影响中国商标的功能,则没有理由禁止平行进口。
作者: 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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