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槟酒对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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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尔扎布鲁

原产地名称保护的重要一步

欧洲法院首次明确裁定支持将原产地名称的保护范围扩大到使用相似名称来区分与原产地名称所指定的产品性质类似的产品以外的案件。 卡洛斯·莫兰评论了这一裁决的关键及其影响。

9月XNUMX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案例 C-783/19,解决了巴塞罗那省法院就香槟跨专业葡萄酒委员会(CIVC)针对一些名为“Campanillo”的小吃店提起的侵犯香槟原产地名称诉讼中提出的初步裁决。

巴塞罗那商业法院一审驳回了这一诉讼,认为不存在对原产地指定的侵犯,因为“Champanillo”一词并不是用来指定酒精饮料,而是指与葡萄酒无法相比的招待服务。 香槟酒。

在解决 CIVC 针对该决议提出的上诉时,巴塞罗那省法院对适用于本案的欧盟法规的解释提出了一些疑问 - 第 1308/2013 号法规——他决定通过初步裁决向法院提出疑问。

第一个疑问涉及根据艺术保护原产地名称的可能性。 该法规第 103.2 条禁止使用引起受保护名称的名称来识别与受保护名称不具有可比性的服务。

总检察长发表的意见,法院对此问题作出回应称“该法规保护 PDO 免受与产品和服务相关的行为的影响”。 他认为,该条例规定“广泛的保护,旨在扩展到涉及不公平使用所涵盖产品享有的声誉的所有用途” 由 PDO 提出。

巴塞罗那法院还向欧洲法院提出了两个问题,涉及审查“是否存在”的标准。招魂” 欧盟规则含义内的原产地名称。 特别是,问题集中于受 PDO 保护的产品与争议名称指定的产品或服务之间的比较的相关性。

对此,欧洲法院在其裁决中澄清,“唤起”的存在“一方面,作为先决条件,它不要求 PDO 所涵盖的产品与争议标志所涵盖的产品或服务相同或相似,另一方面,当使用在通常消息灵通、相当细心和有洞察力的普通欧洲消费者的心目中,这个名称在该名称与 PDO 之间产生了足够直接和明确的联系。=

从这些前提出发,巴塞罗那省法院将在考虑到所涉及的所有情况的情况下,在被起诉的案件中评估使用 CHAMPANILLO 这个名字是否会导致“足够直接和明确的联系”用香槟决定了召唤的存在。

除了西班牙法院当时做出的裁决之外,该裁决的相关性还在于: 这是欧洲法院首次明确裁定支持将原产地名称保护的保护范围扩大到使用相似名称来区分性质与原产地名称类似的产品以外的案件。.

另一方面,虽然这与最高法院在之前的其他裁决中所声明的内容相比并不新鲜,但它深入探讨了分析与唤起由产品区分的产品之间存在相似性的概念的脱节。 PDO 以及争议名称适用的产品或服务。 因此,法院明确了商标法比较标准的这些目的的区别。

最终, 认识到需要保护原产地名称,防止其声誉在各个领域(无论是产品还是服务)被利用,对于香槟名称等高声望名称来说至关重要。 这项裁决是朝这个方向迈出的重要一步。

作者: 卡洛斯·莫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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