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6 月 20 日法院判决,GEMA(C-135/23)。
行为
此案源于集体管理组织GEMA与GL公司之间的纠纷。GL公司在德国经营一栋公寓楼,并在部分公寓内安装了带有室内天线的电视机,使住户能够接收信号并收看包括音乐在内的节目。
GEMA认为,GL的这种做法构成了向公众传播受保护作品,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向公众传播的专属权利。 指令2001/29 / EC.
负责此案的德国法院——波茨坦地区法院— 向欧盟法院提出了一个初步问题,要求解释本案中向公众传播的概念。
公告
欧洲联盟法院对 2001/29/EC 号指令第 3(1) 条作出解释,并确立了以下标准:
- 如果除了提供技术设施(例如带天线的电视)之外,没有其他措施有效地使受保护的作品能够被与最初预期不同的公众所接受,那么“向公众传播”的概念就还没有穷尽。
- 提供这些设备的盈利动机虽然重要,但其本身并不能决定是否存在欧洲意义上的向公众传播;决定性因素是是否存在将受保护的作品转移到通常私人接收之外的新公众的行为。
- 由提交案件的法院根据具体事实和适用的国家法规来确定GL的行为是否构成符合欧洲标准的向公众传播的行为。
- 法院指出,评估是否存在向公众传播的情况,需要进行事实和法律的联合审查,同时考虑到新公众的存在以及对信息公开的有效控制。
评论
这项裁决丰富了法院关于“……”概念的既定判例法。与公众沟通在知识产权领域,经过一系列漫长的声明发展而来,旨在平衡作者权利的保护与法律确定性和技术中立性。
C 135/23 案的新颖之处在于,它将先前适用于其他环境(例如酒店或公共场所)的标准应用于租赁住房领域,并明确指出,仅仅提供可接收排放物的技术设备是不够的:还需要确定是否真正向“受保护的设施”开放。新观众“与广播的原始受众不同。这种解释旨在避免过度扩大公众的专属传播权,使其涵盖纯粹技术性质的活动。”
此外,该判决强调了新的公共标准和技术中立性的重要性:仅仅使用某种技术(例如带有室内天线的电视)本身并不能产生新的传播行为,除非有效地向公众提供作品。通过这种方式,法院强化了一种功能性方法,该方法要求与行使《版权法》规定的专有权之间存在真正的联系。 指令2001/29 / EC避免形式主义的解释,以免对业主和租户的合法活动产生广泛的限制性影响。
总之,欧盟法院明确界定了构成向公众传播概念的要素,为各国法院在面临类似案件时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方针,并确保了欧盟版权法的平衡适用。
伊内斯·德·卡萨斯高级助理,法律领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