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酒店场所向公众进行沟通。2024年4月11日法院判决,馨乐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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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尔扎布鲁

酒店场所的“与公众沟通”。

2024 年 4 月 11 日欧洲法院判决,Citadines (C-723/22)。

1. 事实

该判决源于慕尼黑地方法院(Landgericht München I)在Citadines Betriebs GmbH(简称“Citadines”)与MPLC Deutschland GmbH b(简称“MPLC”)之间的纠纷中提出的初步问题。该纠纷涉及Citadines旗下酒店客房和健身房内提供的电视机向客人免费播放一集电视剧。电视信号通过酒店内部管理的电缆分配系统在酒店内进行转播。

MPLC 是一家独立的营利性管理运营商,代表视听制作人,它正在对 Citadines 采取行动,要求停止向公众传播上一段提到的剧集。慕尼黑地区民事和刑事法院已发布临时措施令,禁止向公众提供该剧集。

在此之后,馨乐庭向慕尼黑高等民事和刑事地区法院提起上诉(慕尼黑高等法院) 而 MLPC 则回应称,尽管 Citadines 已与德国集体版权管理协会签署了发行许可协议,但通过该机构自身的有线分发系统转播信号,它侵犯了其代表其所代表的制作人管理的公共传播权。

之所以会产生这种疑问,是因为德国版权法(“UrhG”)一方面在其关于再传播的第 20b 条中将向公众传播的权利进行了划分;通过有线或微波系统(有线传输)进行同步、完整且未经修改的重播时,作品的重播权只能由版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此规则不适用于广播机构就其自身广播节目行使的权利。“另一方面,在其关于广播发射通信的第22条中;”传播广播并使其向公众开放的权利,是指通过屏幕、扬声器或类似技术设备进行广播并使其作品向公众开放的权利。

2. 公告

法院在初步问题中询问,《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第1款是否适用。 指令2001/29 / EC 它反对一种国家做法,即在酒店房间和健身房提供电视机,并通过有线电视接收和转播信号,即使已向集体管理实体申请了有线电视许可证,也应将其视为向公众传播信息。

法院回顾指出,虽然由国家法院来判定 Citadines 是否在进行公共传播行为,但欧盟法院为法院提供了解释欧盟法律的所有相关要素,特别是指出:

  • 仅仅提供实体设施(电视机)本身并不构成指令意义上的向公众传播。相关因素在于是否存在通过传播行为将受保护作品提供给公众(而非最初传播作品的公众)的行为。
  • 关于通过电缆分配系统从机构本身进行转播的问题, 指令 93/83/EEC (关于有线电视分发)定义并规范了这种分发行为,并区分了单纯提供信号和由于其技术性质而可归类为向公众传播的行为。
  • 与集体管理实体签订有线电视分发许可协议本身并不能解决是否存在欧洲意义上的向公众传播的问题;也就是说,合同本身并不足以解决问题:还需要分析是否存在符合欧盟法律规定的传播行为。

基于上述理由,欧盟法院对初步问题作出裁决,认定在酒店内安装电视机并提供使用,且信号通过专用电缆转发至该电视机,构成《通信规范法》第3条第1款意义上的向公众传播。 指令2001/29 / EC.

3.评论

该裁决解决了欧洲知识产权法中的一个经典问题:界定“知识产权”的概念。与公众沟通“这对所谓的专业技术人员造成了损害。”

法院重申,仅提供技术手段(例如电视)并不构成向公众传播,除非存在将作品在中间阶段提供给公众的传输行为。这可以防止对专有权进行过度解释,使其涵盖对许可市场没有实际影响的活动,从而避免破坏保护与进入内部市场之间的平衡。

通过区分政权 指令 93/83/EEC (电缆分配)和 指令2001/29 / EC (版权方面),欧盟法院将版权划分为两个功能上不同的领域:

  • 有线电视分发可以通过合同进行监管,并通过特定许可证获得授权;
  • 但是,与公众沟通需要对行为的性质做出事实性的法律判断,而不仅仅是是否存在此类许可证。

法院正确地指出,确定实质性事实(即特定行为是否构成向公众传播)的权力在于受理案件的法院。这符合欧盟法院(负责解释欧盟法律)与各国法院(负责将这些标准应用于事实)之间经典的职能分离原则。

这项裁决对技术和数字环境下专有权的解释具有直接影响,尤其是在信号传输或转播通过内部系统或封闭网络进行时。它强化了版权保护必须平衡且适度的理念,并防止滥用“向公众传播”这一宽泛概念,在不真正影响版权市场的情况下要求获得许可。

梅布尔·克里姆特ELZABURU 的管理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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