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巴西公司以某个名称销售格兰诺拉麦片、谷物和能量棒。 澳大利亚:

这个选择令人震惊:一家公司能否出于商业目的挪用一个与其产品不一定起源相同的国家的名称?
简而言之,这取决于具体情况。注册国家名称并不违法。 本身, 问题在于,消费者可能会将该地理名称解读为有关产品或服务的信息,而不是其业务来源的标志。.
澳大利亚的案例尤其有趣,因为它让我们看到同样的品牌战略在巴西和欧盟的发展轨迹可能会有多么不同。
澳大利亚:从地理概念到品牌标识
Hart's Alimentos Naturais 是一家巴西公司,致力于生产健康食品,例如格兰诺拉麦片、谷物和蛋白棒。该公司选择澳大利亚的理念与其创始人之一在澳大利亚的经历以及她所秉持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密切相关。
该公司在巴西拥有包含该术语的商标,例如 HART'S NATURAL GRANOLA AUSTRALIA、GRANOLA AUSTRALIA 或 CHOCOPOPS AUSTRALIA,并于 2025 年 9 月申请了第 30 类产品的商标。
该公司业务也已拓展至巴西以外。2026年5月,该公司在乌拉圭提交了第5类和第30类产品的商标申请。
但这种策略在欧盟是否同样可行?
一个国家的名称可以在欧盟注册为商标吗?
用一个词来表示 国家、城市或地区的名称并不会自动阻止其注册为商标。.
过滤器位于 描述性 或者并非源于地理区域。根据欧洲法理学,关键在于确定 消费者将“澳大利亚”视为真实原产地的标志,还是将其视为一种充满想象力的品牌?.
有趣的是:例如,欧盟知识产权局驳回了商标注册号为016746414的“澳大利亚”商标,该商标涵盖第12、25、28、35和37类(R 2207/2017-2),理由是考虑到澳大利亚的国土面积及其政治和经济地位,并认为由于其气候和恶劣的自然条件,该商标可能会被解读为暗示其产品和服务是澳大利亚的。 “旨在抵御”.
具体到食品领域,冰岛案(大审判庭,R 1238/2019-G)确立了国名与其他地理标志的感知差异,因为消费者往往会假定产品的原产国。该商标被驳回,涉及第29、30、31和32类产品,原因是冰岛展现出积极的形象——创新、可持续性和自然——这些形象会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
但还有第二个方面不容忽视。除了描述性因素外,该品牌名称为“澳大利亚”,而公司和产品均产自巴西,这一事实可能导致禁令的发生。 欺骗性如果一个标识让消费者误以为产品产自澳大利亚,而实际上它们来自其他国家,那么这种标识在地理原产地方面就具有误导性。这个问题尤其棘手,因为与描述性标识不同,它无法通过使用而获得的独特性来克服。
最终, 注册以国家名称命名的商标是可能的,但是一个国家对这些产品或服务的知名度越高、形象越正面,注册就越困难。在食品和健康领域,像澳大利亚这样的国家(与自然、运动和健康生活联系在一起)可能会让该机构评估有关原产地的描述性或欺骗风险。
值得强调的是,这个问题不仅限于商标注册:商标的使用也可能引发争议。其共同点与注册时相同——关于地理来源的欺骗风险但区别在于,在使用中, 这种风险不仅通过商标法来体现。 (如果商标使用具有误导性,则商标权可能失效),但最重要的是因为 不公平竞争、消费和标签问题,以及竞争者和监管机构的公开合法性。.
同一品牌的产品在不同地区可能会产生不同的效果。
该案例也凸显了商标法的一个重要特征: 权利具有地域性,在一个国家可以注册的标志不一定能在另一个国家通过审查。
在巴西,哈特公司已成功注册了多个包含“澳大利亚”字样的商标,其依据是巴西法律中明确规定的条款。《工业产权法》第181条[1]规定,不构成原产地标识或原产地名称的地理名称可以作为产品或服务商标的特征要素,前提是该名称不会误导消费者,使其对产品或服务的真实来源产生误解。换言之,该法律并未授权将地理名称本身注册为商标,而是允许将其作为构成商标的特征要素之一,但前提是不得造成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真实来源的混淆性联想。
在欧盟,分析遵循类似的逻辑——防止对描述性术语或可能产生误导的术语进行垄断——但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的实践针对某些地理名称制定了一项特别严格的标准。相关案例法(摘自……) 基姆[2] 提出了一项分步测试,要求:(i) 确定品牌指定的地理位置;(ii) 评估相关公众对该地理位置的认知程度;(iii) 评估该地理位置是否适合作为产品和服务的来源地、制造地或设计地;(iv) 评估公众目前是否将该地理位置与产品或服务联系起来;(v) 如果目前不存在这种联系,则考虑公众对品牌名称和地理位置特征的熟悉程度,确定将来是否有可能建立这种联系;以及 (vi) 分析目标公众眼中该地理位置与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或特征的相关性。
这一标准解释了欧盟知识产权局为何认为“澳大利亚”这样的名称仅具描述性或缺乏显著性,因为该名称能够唤起人们对生活的特定态度和声誉,从而影响消费者的选择。最终结果始终取决于产品和服务、公众认知以及商标的具体情况。然而,这也表明,在本土市场行之有效的商标策略在拓展国际市场时可能会遇到不同的障碍。
就哈特公司而言,目前欧盟任何成员国均未收到包含“AUSTRALIA”一词的有效商标申请。因此,我们尚不清楚在欧盟境内提交申请的结果如何。然而,现有判例表明,将“AUSTRALIA”用作商标需要经过格外严格的审查。
另一个原因在于,我们不仅要从商标的起源市场,还要从其预期未来将扩展到的地区来分析商标的可注册性。
洛雷娜·桑切斯·梅里诺 律师 品牌 来自 Elzaburu。
[1] 1996年5月14日第9.279号法律
[2] 1999 年 04 月 05 日,C-108/97 和 C-109/97,基姆湖,EU:C:1999: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