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保护的葡萄酒名称与先前知名的商标之间存在冲突。萨拉帕鲁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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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尔扎布鲁

受保护的葡萄酒名称与先前广为人知的商标之间的冲突

2025 年 9 月 11 日法院判决,Salaparuta (C-341/24)。

行为

Duca di Salaparuta SpA 拥有多个包含“Salaparuta”字样的商标,用于 33 类葡萄酒,其中包括:

  • 意大利商标号 511337 SALAPARUTA,注册于 1989 年 7 月 13 日。
  • 欧盟商标号 001302835 SALAPARUTA,注册日期为 2000 年 10 月 25 日。

这些品牌被用来销售与位于西西里岛的意大利萨拉帕鲁塔市没有任何关系的葡萄酒。

2006 年 2 月 20 日,意大利当局承认了萨拉帕鲁塔原产地控制名称 (DOC Salaparuta),以指定用位于该市的葡萄园的葡萄酿造的葡萄酒。

在欧盟委员会发布特定产区优质葡萄酒(QWPR)清单后,萨拉帕鲁塔葡萄酒的保护范围扩展至欧盟。该清单中包含了萨拉帕鲁塔产区名称。自此,该名称(以下简称PDO萨拉帕鲁塔)被纳入受保护原产地名称和受保护地理标志的电子注册名录,并于2009年8月1日起在欧盟范围内生效。

2016年2月8日,萨拉帕鲁塔公爵向法院提起诉讼。 米兰法院 他们请求撤销萨拉帕鲁塔DOC和萨拉帕鲁塔DOP,声称这些名称具有误导性,干扰了他们著名的萨拉帕鲁塔葡萄酒品牌。

2021 年 2 月 16 日,法院驳回了该诉讼请求,理由是原产地名称保护优先于商标的规则适用,但这并不妨碍所有者在特定条件下继续使用其商标。

萨拉帕鲁塔公爵对该判决提出上诉,但被维持原判。 米兰上诉法院 根据2023年5月5日的判决,该判决确定此事应按照以下方式解决: 第 1493/1999 号条例 1999年5月17日理事会条例建立了葡萄酒市场的共同组织,该条例于2006年生效,当时萨拉帕鲁塔PDO获得认可。该条例赋予成员国向委员会通报的PDO在欧盟内部自动获得PDO保护,并在其附件七F第2点b)项中确立了PDO优先于商标的地位。

杜卡·迪·萨拉帕鲁塔再次呼吁 最高法院并辩称第1493/1999号条例不适用,因为在其看来,2009年在欧盟e-Bacchus注册簿上公布的信息意味着当时有效的条例,即《欧盟电子巴克斯注册簿》的适用。 第 479/2008 号条例中, 第 1234/2007 号条例 甚至 第 1308/2013 号条例但考虑到先前品牌的声誉和恶名,消费者可能会被误导,从而无法获得 PDO 的保护。

针对这一上诉,意大利最高法院向欧盟法院提出了两个初步问题:

  1. 2006 年认可的萨拉帕鲁塔原产地名称 (DOC Salaparuta) 是否应被视为维持其效力,因此应适用第 1493/1999 号条例,或者相反,国家保护是否已在整个联盟内被萨拉帕鲁塔原产地名称 (DOP Salaparuta) 取代,并应适用萨拉帕鲁塔公爵援引的条例。
  2. 如果 1999 年条例被认为适用,那么问题在于该条例规定的保护制度是否足以解决名称和商标共存的情况,或者是否可以适用禁止误导性标志的一般原则。

公告

TJ证实了这一点。 第 1493/1999 号条例 这是适用的版本,因为在 2006 年意大利承认 Salaparuta DOC 时,该版本已经生效。2009 年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的版本并不意味着新的注册,而仅仅是由于意大利向欧盟委员会通报了该版本的存在,从而将国家保护自动扩展到欧盟层面。

因此,必须根据上述2009年条例附件七F.2第二段审查该冲突,该条款规定了受保护原产地名称(PDO)与商标的共存问题。该条款规定,如果葡萄酒的驰名注册商标包含与产区名称相同的词语,且该商标的注册时间早于成员国正式承认该地理名称至少25年,并且该商标已持续有效使用,则商标持有人可以继续使用该商标。

此外,法院还补充说,取消受《欧洲共同体法》第54条保护的葡萄酒名称的保护, 第 1493/1999 号条例 除非经委员会主动发起,否则不可能实现,而且只能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实现,因为当时《欧盟条约》第34条规定的条件已经满足。 第 479/2008 号条例.

关于第二个问题,法院宣布,一般原则不能使第 1493/1999 号条例附件七 F.2 第二段中确立的制度的穷尽性结论无效,该条例规定了与先前注册的葡萄酒知名商标(包含与 PDO 相同的文字)发生冲突的情况。

评论

欧盟法院的裁决意义重大,因为它明确界定了根据第1493/1999号条例第54条第(4)款和第(5)款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的受保护原产地名称和受管制葡萄产品(PDO)的法律框架。法院澄清,此类公布并不意味着取代原有的国家保护,而是将其认可范围扩展至欧盟。这一解释增强了2009年以前制度下PDO持有人的法律确定性,保障了其权利的优先性和稳定性,除非在真正特殊的情况下,否则不得撤销。

同样引人关注的是,其他判决(例如 2024 年 2 月 27 日的判决)已经确认了这一点(EUIPO/KAiKai 公司 Jaeger Wichmann, C-382 / 21 P关于《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或《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国际公约中确立的一般原则不具有直接适用性的问题,因为这些原则并未赋予个人根据欧盟法律直接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换言之,这些一般原则并不凌驾于欧盟文件中详尽规定的条款之上,例如本案中的《葡萄酒市场共同组织条例》。

克里斯蒂娜·贝拉斯科,ELZABURU 品牌领域高级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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