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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ELZABURU
埃尔扎布鲁

欧洲法院出招:图书馆作品数字化


数字化的游戏规则现在更加清晰了
感谢欧盟法院 11 年 2014 月 XNUMX 日对该案的裁决
C-117 / 13,您的达姆施塔特。 任何一个
情况会恰恰相反吗?
该裁决源于德国之间发生的一场争端
达姆施塔特工业大学、公共图书馆和尤金
Ulmer KG,当代史书籍的编辑。 图书馆有
将这本书数字化,以供摊位上的用户使用
其场所内安装的电子阅读器。 读书站用户
他们可以将整个作品或部分作品打印在纸上或将其保存在
USB 存储器并以这种方式将其从库中删除。 此外,达姆施塔特工业大学并未接受出版商的提议
获取和使用以书籍形式出版的手册
电子(电子书)。
双方的立场都得到了各方的支持
图书馆和出版商联合会和协会,考虑到
该问题的重要性以及该程序的“试点”经验
它代表。 他自己是这样描述这个案子的。 总法律顾问.
Al
除了德国法律的某些规定外,该判决还审查了
的范围
规定
指令 2001/29 贡献
到图书馆。 在其第 5.2.c) 条中
该指令警告成员国可能
设置 有关复制权的例外或限制
由向公众开放的图书馆、教育中心或博物馆举办的活动
公开或通过档案馆
,无意获得利益的人
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或商业。
就其本身而言,第 5.3.n) 条补充说
成员国可以规定权利的例外或限制
何时
使用包括与公众中的特定人员进行通信或将其
为了研究或个人学习的目的,通过您的处置
安装在机构场所的专用终端
第 2 节字母 c) 中提到的出现的作品和服务
在他们的收藏中,并且不受收购条件或
执照。
正如一段时间以来通常发生的那样, 法院致
决定此事的时间给出了一份石灰和另一份
竞技场。
La
法院提出的第一个问题是
de 受保护的作品和服务是否“受以下条件的约束”
收购或许可»
,在第 5 条第 3 款 n) 的含义内,
德拉 指令 2001/29,当其权利所有者
建议设立该条款中提到的机构,例如
向公众开放的图书馆,在适当的条件下庆祝
其使用许可合同。 乌尔默
认为
仅仅因为作品权利的所有者提议
向公众开放的图书馆签订许可协议或
使用该作品足以排除第 5 条的适用,
指令 3/2001 第 29 段,字母 n)。

法院与这一解释相反,并得出结论:
“获取或许可条件”的概念,出现在
第 5 条第 3 款第 n) 项 指令 2001/29, 应解释为
这意味着权利人和图书馆拥有
就上述作品签订许可或使用合同,其中
它们指定了企业可以使用它的条件。
因此不能排除例外情况
Lo
法院做的第二件事是询问是否
第 5 条第(3)款(n)项 指令 2001/29 必须被解释
从某种意义上说,它反对成员国授予图书馆
上述条款中提到的向公众开放的权利
将其收藏中出现的作品数字化,如果此行为
复制是使此类作品可供用户使用所必需的,
通过专门的终端,在那些
机构。
法院的答复是肯定的:
指令 2001/29 必须解释为 不反对
成员国授予可公开访问的图书馆,如
上述条款规定,将出现在其作品中的作品数字化的权利
收藏品,如果这种复制行为对于放置此类内容是必要的
可供用户使用的作品
,通过专门的终端,在
该等机构的处所。
最后,
欧洲法院地址
的问题 如果可以授予
图书馆
通过以下方式向用户提供其作品的权利
专用终端,允许将它们打印在纸上或存储在
USB 记忆棒
.
这就是审判似乎让事情变得有点不明朗的地方。
空气:


一方面,法院宣布, la
指令必须被解释为不适用于行为
例如将作品打印在纸上或将其存储在存储器中
USB
,由用户从专用终端进行
安装在上述提到的向公众开放的图书馆中
条款。


但另一方面他补充说 此类行为可以
经国家换位法规授权,前提是在每个
具体情况满足两个要求
:(一)那
作品权利人获得补偿
公平
并且 (ii)
转载文本的长度不会无理损害合法利益
的版权持有者。

此后 图书馆必须审查他们的标准
由于国家法规限制或采取的行动
扩大指令和解释中规定的限制
欧盟法院的限制。
注意:这篇文章的英文版本在 影响力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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