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裁决源于德国之间发生的一场争端
达姆施塔特工业大学、公共图书馆和尤金
Ulmer KG,当代史书籍的编辑。 图书馆有
将这本书数字化,以供摊位上的用户使用
其场所内安装的电子阅读器。 读书站用户
他们可以将整个作品或部分作品打印在纸上或将其保存在
USB 存储器并以这种方式将其从库中删除。 此外,达姆施塔特工业大学并未接受出版商的提议
获取和使用以书籍形式出版的手册
电子(电子书)。
达姆施塔特工业大学、公共图书馆和尤金
Ulmer KG,当代史书籍的编辑。 图书馆有
将这本书数字化,以供摊位上的用户使用
其场所内安装的电子阅读器。 读书站用户
他们可以将整个作品或部分作品打印在纸上或将其保存在
USB 存储器并以这种方式将其从库中删除。 此外,达姆施塔特工业大学并未接受出版商的提议
获取和使用以书籍形式出版的手册
电子(电子书)。
Al
除了德国法律的某些规定外,该判决还审查了
的范围
规定
指令 2001/29 贡献
到图书馆。 在其第 5.2.c) 条中
该指令警告成员国可能
设置 有关复制权的例外或限制
由向公众开放的图书馆、教育中心或博物馆举办的活动
公开或通过档案馆,无意获得利益的人
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或商业。
就其本身而言,第 5.3.n) 条补充说
成员国可以规定权利的例外或限制
何时
使用包括与公众中的特定人员进行通信或将其
为了研究或个人学习的目的,通过您的处置
安装在机构场所的专用终端
第 2 节字母 c) 中提到的出现的作品和服务
在他们的收藏中,并且不受收购条件或
执照。
除了德国法律的某些规定外,该判决还审查了
的范围
规定
指令 2001/29 贡献
到图书馆。 在其第 5.2.c) 条中
该指令警告成员国可能
设置 有关复制权的例外或限制
由向公众开放的图书馆、教育中心或博物馆举办的活动
公开或通过档案馆,无意获得利益的人
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或商业。
就其本身而言,第 5.3.n) 条补充说
成员国可以规定权利的例外或限制
何时
使用包括与公众中的特定人员进行通信或将其
为了研究或个人学习的目的,通过您的处置
安装在机构场所的专用终端
第 2 节字母 c) 中提到的出现的作品和服务
在他们的收藏中,并且不受收购条件或
执照。
正如一段时间以来通常发生的那样, 法院致
决定此事的时间给出了一份石灰和另一份
竞技场。
决定此事的时间给出了一份石灰和另一份
竞技场。
La
法院提出的第一个问题是
de 受保护的作品和服务是否“受以下条件的约束”
收购或许可»,在第 5 条第 3 款 n) 的含义内,
德拉 指令 2001/29,当其权利所有者
建议设立该条款中提到的机构,例如
向公众开放的图书馆,在适当的条件下庆祝
其使用许可合同。 乌尔默
认为
仅仅因为作品权利的所有者提议
向公众开放的图书馆签订许可协议或
使用该作品足以排除第 5 条的适用,
指令 3/2001 第 29 段,字母 n)。
法院提出的第一个问题是
de 受保护的作品和服务是否“受以下条件的约束”
收购或许可»,在第 5 条第 3 款 n) 的含义内,
德拉 指令 2001/29,当其权利所有者
建议设立该条款中提到的机构,例如
向公众开放的图书馆,在适当的条件下庆祝
其使用许可合同。 乌尔默
认为
仅仅因为作品权利的所有者提议
向公众开放的图书馆签订许可协议或
使用该作品足以排除第 5 条的适用,
指令 3/2001 第 29 段,字母 n)。
但
法院与这一解释相反,并得出结论:
“获取或许可条件”的概念,出现在
第 5 条第 3 款第 n) 项 指令 2001/29, 应解释为
这意味着权利人和图书馆拥有
就上述作品签订许可或使用合同,其中
它们指定了企业可以使用它的条件。
因此不能排除例外情况
法院与这一解释相反,并得出结论:
“获取或许可条件”的概念,出现在
第 5 条第 3 款第 n) 项 指令 2001/29, 应解释为
这意味着权利人和图书馆拥有
就上述作品签订许可或使用合同,其中
它们指定了企业可以使用它的条件。
因此不能排除例外情况
Lo
法院做的第二件事是询问是否
第 5 条第(3)款(n)项 指令 2001/29 必须被解释
从某种意义上说,它反对成员国授予图书馆
上述条款中提到的向公众开放的权利
将其收藏中出现的作品数字化,如果此行为
复制是使此类作品可供用户使用所必需的,
通过专门的终端,在那些
机构。
法院的答复是肯定的:
指令 2001/29 必须解释为 不反对
成员国授予可公开访问的图书馆,如
上述条款规定,将出现在其作品中的作品数字化的权利
收藏品,如果这种复制行为对于放置此类内容是必要的
可供用户使用的作品,通过专门的终端,在
该等机构的处所。
法院做的第二件事是询问是否
第 5 条第(3)款(n)项 指令 2001/29 必须被解释
从某种意义上说,它反对成员国授予图书馆
上述条款中提到的向公众开放的权利
将其收藏中出现的作品数字化,如果此行为
复制是使此类作品可供用户使用所必需的,
通过专门的终端,在那些
机构。
法院的答复是肯定的:
指令 2001/29 必须解释为 不反对
成员国授予可公开访问的图书馆,如
上述条款规定,将出现在其作品中的作品数字化的权利
收藏品,如果这种复制行为对于放置此类内容是必要的
可供用户使用的作品,通过专门的终端,在
该等机构的处所。
最后,
欧洲法院地址
的问题 如果可以授予
图书馆
通过以下方式向用户提供其作品的权利
专用终端,允许将它们打印在纸上或存储在
USB 记忆棒.
这就是审判似乎让事情变得有点不明朗的地方。
空气:
欧洲法院地址
的问题 如果可以授予
图书馆
通过以下方式向用户提供其作品的权利
专用终端,允许将它们打印在纸上或存储在
USB 记忆棒.
这就是审判似乎让事情变得有点不明朗的地方。
空气:
–
一方面,法院宣布, la
指令必须被解释为不适用于行为
例如将作品打印在纸上或将其存储在存储器中
USB,由用户从专用终端进行
安装在上述提到的向公众开放的图书馆中
条款。
–
但另一方面他补充说 此类行为可以
经国家换位法规授权,前提是在每个
具体情况满足两个要求:(一)那
作品权利人获得补偿
公平
并且 (ii)
转载文本的长度不会无理损害合法利益
的版权持有者。
此后 图书馆必须审查他们的标准
由于国家法规限制或采取的行动
扩大指令和解释中规定的限制
欧盟法院的限制。
由于国家法规限制或采取的行动
扩大指令和解释中规定的限制
欧盟法院的限制。
注意:这篇文章的英文版本在 影响力博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