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2025 年 6 月 30 日判决,Ron Barceló (ECLI:ES:TS:2025:3307)
1. 事实
多家饮料分销公司对巴塞罗国际商业有限公司(Barceló Comercial Internacional, SA)和瓦尔马进出口有限公司(Importaciones y Exportaciones de Varma, SA)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宣告这两家公司滥用其“巴塞罗朗姆酒”(Ron Barceló)商标权,禁止在欧洲经济区(EEA)销售带有该商标的产品,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了欧洲竞争法。原告辩称,由于商品原产于欧洲经济区,其从欧洲经济区供应商处以低于西班牙分销商定价的价格采购“巴塞罗朗姆酒”是合法的,因为“巴塞罗朗姆酒”商标权已用尽。
被告反对该诉讼请求,声称原告尚未用尽权利,并提起反诉,指控原告未经授权销售带有 Ron Barceló 商标的产品,侵犯了 Ron Barceló 商标权。
一审中,阿利坎特第一欧盟商标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支持了被告的反诉请求。上诉后,阿利坎特省法院(欧盟商标法院)第八庭基本维持了一审判决,仅对判决内容作了部分修改。
省法院裁定,虽然诉讼中并未明确提及,但该诉讼实际上是一起宣告性判决之诉,指控被告侵犯了 Ron Barceló 的商标权。虽然商标法并未对此类诉讼进行规范,但相关规定中已有所考虑。 文章121.1 法院认为,根据《专利法》中的相关规定,该法适用。 附加条款一 根据商标法,法院驳回了该诉讼,因为它认为本案不具备商标权穷尽的必要条件。
原告就程序违规和上诉判决提起特别上诉,但该上诉被附注判决完全驳回。
2. 公告
在他们的上诉中,原告提出了几项上诉理由,涉及商标所有人是否同意在欧洲经济区销售带有该商标的产品,以及商标权用尽的举证责任。
最高法院援引欧盟法院关于穷尽救济的大量判例,首先回顾说,一般而言,欧盟法院认为,当商标持有人能够控制第三方对其产品的销售时,就意味着他同意在欧洲经济区内销售其产品,因为这种控制可以保障商标识别产品商业来源的基本功能。
此外,最高法院承认同意可以是默示的,但强调欧洲法院已指出,为确立此类默示同意的存在,必须存在某些先前的、同时的或后续的要素和情况,以明确表明商标持有人放弃了其主张该商标的专有权。在本案中,最高法院同意省法院的观点,即缺乏这种确定性。
关于举证责任,上诉人援引了欧洲法院的判例法,该判例法确立了在以下情况下举证责任的倒置:将举证责任强加于被指控的侵权人,使得商标持有人能够划分国家市场,例如,商标持有人通过独家或选择性分销系统在欧洲经济区销售其产品时。
最高法院审查了欧盟法院关于此问题的裁决,并指出,穷竭的举证责任取决于对产品首次销售地点的了解程度:如果产品首次销售地点未知,且存在市场分割的风险,则举证责任将落在商标持有人身上,而不是平行进口商身上;但是,如果从一开始就知道产品首次在欧洲经济区以外销售,并且商标持有人能够证明这一点,则推定其未同意该产品随后进入欧洲市场,平行进口商有责任证明存在这种同意。
基于这些前提,最高法院驳回了原告的上诉,因为它认为原告是在打赌,因为既没有证明 Ron Barceló 是在独家经销制度下分销的,也没有证明存在市场分割的风险。
最后,最高法院驳回了上诉理由,即认为在原产品标签上识别出欧洲经济区分销商即可作为默示同意的决定性证据。法院认为,这可以与其他因素一起作为证据,以达到一定程度的同意证明,但仅凭这一点不足以确立默示同意的存在。
3.评论
该裁决的意义在于确认了阿利坎特省法院第8庭在上诉中承认的,在商标权事项中提起不侵权宣告之诉(否定性或吹嘘性诉讼)的可能性,其效力等同于《商标法》第8条所设想的诉讼。 文章121.1 《专利法》。
就此而言,援引该条款所制定的规章具有重要意义,其中包括必须遵守该条第二款规定的事先通知权利人的要求。在本案中,省法院驳回宣告判决诉讼的理由之一便是未遵守此项要求,而最高法院维持了该裁决。
另一方面,这项裁决尤其引人注目,因为它分析了商标权穷竭的两个关键方面。首先,它考察了商标权持有人是否可能默示同意在欧洲经济区内销售该产品,以及法院承认这种默示同意必须满足的条件。其次,它探讨了商标权穷竭的举证责任,以及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由主张事实的一方承担的一般原则可能被推翻的潜在情形。
不出所料,最高法院在审查这些问题时,首先参考了欧盟法院关于成员国之间平行进口和商标权穷竭原则的大量判例法。
卡洛斯·莫兰法律领域合伙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