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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尔扎布鲁

棉花花案,“质量”裁决?

8月XNUMX日,欧盟法院(CJ)作出裁决(C-689 / 15) 在 使用单独的品牌作为质量标志 当其所标识的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得不到保证时,此类商标可能无效或过期。

引起初步问题的主要争议是作为当事方之一的 Verein Bremer Baumwollbörse (VBB),该协会除其他外,致力于缔结许可协议,其中附属公司承诺在其中包含以下标记:采用优质棉纤维制成的产品: 

对方当事人 Wolfgang Gözze 和 WF Gözze Frottierweberei GmbH 是一家德国公司,未经授权,在其销售的毛巾标签上包含与 VBB 商标类似的标志:

鉴于这种情况,杜塞尔多夫地区高级民事和刑事法院向最高法院提出了一系列非常有趣和相关的初步问题。

提出的第一个问题包括了解用作质量标志的单个欧盟标志是否需要有效使用该标志,因此标志所有者有权禁止第三方在相同产品上使用类似标志,以免造成消费者风险困惑。

对于提出的第一个初步问题,首席法官的结论是: 只有按照其主要功能,即消费者或最终用户识别所标记产品或服务的来源,商标的使用才是有效的。.

通过这种方式,TJ 澄清了 商标所有人或授权第三方使用商标作为质量标志,如果不能满足表明商业来源的基本功能,则不构成有效使用。。 然而,如果它履行了这一功能,并且所有者向消费者保证所述产品来自其生产控制下的负责任的公司,则将构成有效使用,使所有者有可能禁止第三方使用类似标志.这会给公众带来混淆的风险。

¿因此,当所有者无法通过控制保证所声称的质量的准确性时,是否可以宣布单个品牌作为质量印章的无效或过期? 不,TJ确认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宣布无效或过期,因为这不是该专利所包含的原因之一 第 207/2009 号条例 关于欧盟商标。

最后,针对初步问题, 如果有关集体商标的规定可以适用于此类情况,最高法院会做出限制性解释  207/2009 号法规的结论是,这些规定不能适用于单个欧盟商标,因为该法规本身明确将这些规定与集体商标联系起来。

通过该裁决,CJ回顾道,商标的主要功能是向消费者表明商业来源,因此,如果不出现这种情况,则在行使权利时有任何其他使用或附属功能是无关紧要的。授予商标所有者的权利。

裁决指出,每种商标都有其目的或功能以及其各自的使用要求。

目前,有时通过许可,使用单个商标的图形来避免更复杂的图形——这需要遵守更严格的要求,例如申请附有使用规定——例如集体商标或认证标志或保证。

阅读该裁决表明,需要对实践中有时遵循的标准进行彻底审查,以选择注册单个商标并授予其使用许可,作为注册证明、保证或集体商标的更方便的替代方案。 此外,一般来说,需要特别注意基于许可的商标策略,以确保被许可人的使用可以被视为商标的有效使用。

作者: 丽贝卡·博内特 y 米格尔·A. 麦地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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