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效力限制范围。Inditex

2024 年 1 月 11 日欧洲法院判决,Inditex 案(C-361/22)事实:西班牙最高法院提交了一份关于解释第 89/104/EEC 号指令第 6(1)(c) 条的初步裁决请求。 该请求是在 Industria de Diseño Textil, SA 提起的诉讼框架内提出的。 (以下简称“Inditex”)和 Myalert, SA (以下简称“Buongiorno”)指控 Buongiorno 未经 Inditex 同意,使用与 Inditex 拥有的国家商标相同的标志,侵犯了 Inditex 拥有的国家商标所赋予的权利。 这场纠纷源于 Buongiorno 发起的一项广告宣传活动,该活动鼓励潜在客户参加抽奖,奖品之一是价值 1.000 欧元的 ZARA 礼品卡。 Buongiorno 是一家通过互联网和移动电话提供信息服务的公司。2010 年,也就是导致审判的事件发生的那一年,该公司发起了一项付费订阅服务的广告宣传活动,该服务包括通过短信发送多媒体内容。为了提高该服务在公众中的普及度,该公司开展了一系列促销活动,例如参与上述竞赛。 Inditex 认为 Buongiorno 使用西班牙国家品牌 ZARA 侵犯了其专有权,并向马德里第二商业法庭提起诉讼,行使商标侵权诉讼权。 Inditex 提起诉讼的依据是存在混淆风险、品牌声誉遭到滥用以及对品牌声誉造成的损害。 Buongiorno 否认侵犯了这些权利,辩称使用 ZARA 品牌是一次性的,并非作为商标使用,目的是为了表明抽奖活动中获奖者获得的其中一份礼物是什么。 Buongiorno 认为这种使用是参照性的,属于合法使用他人独特标志的范畴。 在初审法院驳回 Inditex 的诉讼请求后,该公司向马德里省法院提起上诉,但马德里省法院驳回了上诉,认为 Buongiorno 的行为并未损害 ZARA 品牌的声誉,也没有不当利用其声誉。 Inditex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最高法院作为受理法院,提出了以下问题:“指令[89/104]第6.1(c)条是否应解释为隐含地将指令[2015/2436]第14.1(c)条中提及的更一般行为纳入商标法的适用范围:即使用商标来指明商品或服务属于该商标所有人,或指代该商品或服务?”受理法院认为,Buongiorno对ZARA商标的使用符合《商标法》最初版本第37(1)(c)条所界定的范围,该条对本案争议具有时效性,并且等同于指令89/104第6(1)(c)条。 西班牙最高法院认为,Buongiorno 的行为可能更符合 2015/2436 号指令第 14(1)(c) 条的规定,而不是 2008/95 号指令第 6(1)(c) 条的规定。 裁决 欧洲法院认为,2008/95 号指令第 6(1)(c) 条的范围比 2015/2436 号指令第 14(1)(c) 条的范围更窄,因为第 6(1)(c) 条仅指在贸易过程中使用商标以表明产品或服务的用途。 该解释得到了指令制定过程的佐证。 法院回顾说,第 6(1)(c) 条旨在限制商标法的效力,其目的无非是调和商标权保护与商品自由流动和内部市场服务自由提供之间的根本利益。 在这方面,法院认为,该规定的适用范围并不限于需要使用商标来表明产品用途“作为配件或备件”的情况。 上述规定所涵盖的情况必须限于与该限制目的相符的情况,且应在可预见的范围内,以便产品的配套产品或服务的供应商能够使用该商标,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向公众告知其所销售的产品或所提供服务的用途,即其产品或服务与商标持有人的产品或服务之间的功能联系。   在制定 2015/2436 号指令时,其目的是扩大 2008/95 号指令第 6(1)(c) 条先前规定的限制范围,允许商标所有人阻止他人公平、诚实地使用该商标来指定其产品或服务为其所有,或提及这些产品或服务。 因此,关于商标所赋予权利的限制的指令条款的早期版本(即 2008/95 号指令第 6.1(c) 条)所规定的限制范围比同一条款的后期版本(即 2015/2436 号指令第 14(1)(c) 条的措辞)所规定的限制范围要窄。 因此,答案是,该指令第6条第1款(c)项必须解释为指……阅读更多

我们将解释卡塔尔商标实践的变化,这将允许在卡塔尔注册酒精饮料商标。

在卡塔尔,如同其他实行伊斯兰教法的国家一样,酒精饮料的禁令适用于公民和游客,因此没有特别许可不得销售酒精饮料。人们可以在获得许可的特定场所(例如酒店和餐厅)饮用酒精饮料;如果购买酒精饮料仅供个人饮用,则必须遵守某些特定条件,这些条件甚至会影响产品的运输方式和购买数量。 显然,为了尊重该国的习俗,也不能在街上饮酒或处于醉酒状态。 卡塔尔 2022 世界杯:有趣的是,在卡塔尔 2022 世界杯这样的环境下,作为在中东举办的第一届世界锦标赛,它预示着要打破某些刻板印象、偏见和陈词滥调,酒精的销售也曾一度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 据国际媒体报道,这是国际足联和卡塔尔当局在最后一刻进行谈判的主题,他们最初同意在限制区域内出售啤酒,但在比赛开幕前几天又推翻了这一决定。 卡塔尔商标制度将于 2026 年 2 月发生变化。该国已于 2026 年初宣布对其商标制度进行重大调整,这将直接影响酒精饮料行业。 迄今为止,上述关于酒精销售和消费的法律限制实际上阻止了此类产品的商标注册。 尼斯分类第 13 版的采用标志着一个转折点,它首次允许在所有产品和服务类别(从 1 到 45)中进行注册,从而包括第 32 类和第 33 类中的产品,其中包括酒精饮料。 第 32 类:啤酒 第 33 类:葡萄酒、烈酒和酒精饮料 西班牙和欧洲公司的机遇 对于西班牙和欧洲公司而言,这代表着一个提前保护其品牌的机会,而无需考虑其他法律、监管和社会因素,这些因素将决定在卡塔尔可以吃什么、喝什么,并且必须继续遵守这些因素。 与海湾合作委员会其他国家保持一致 这项决定也使卡塔尔的立场与其他海湾合作委员会国家保持一致,消除了行政障碍,为全球品牌打开了战略机遇之窗,并避免了为了获得一些保护而扭曲战略的需要。 这对西班牙葡萄酒和啤酒行业影响尤为显著。鉴于西班牙拥有世界最大的葡萄园面积之一,是全球最大的葡萄酒生产国之一,啤酒行业也是西班牙经济的农业食品支柱产业,而且我们的一些品牌已进入国际市场,这一消息无疑会引起广泛关注。 不仅是为了提前保护商标权,也是为了建立针对第三方请求的监控措施。   克里斯蒂娜·阿罗约,ELZABURU 外国品牌部总监

7. 商标持有人或经其同意,首次将平行进口产品推向市场的举证责任。惠普案判决

2024年1月18日欧洲法院判决,惠普公司案(C-367/21) 案情简介:本判决源于波兰法院向欧洲法院提交的关于解释和适用《欧洲人权公约》第167条的初步裁决请求。 (EC)第 13.1 条规定 207/2009 关于共同体商标(现行艺术)。 欧盟市场条例 (“EURM”) 2017/1001 号第 15.1 条与第 15.1 条有关。 《欧盟运作条约》第34条和第36条。 案件事实如下:惠普发展有限公司(“惠普”)是 HP 商标的两个多用途使用权持有人。 惠普公司通过授权代表以这些品牌销售计算机设备产品,这些授权代表同意除最终用户外,不会将这些产品出售给其分销网络以外的任何人。 此外,这些授权代表必须仅从其他授权代表或惠普公司本身购买这些产品。 惠普产品不包含任何标记系统,该系统本身无法确定副本是否面向欧洲经济区 (EEA) 市场。 塞内蒂克,SA (Senetic)从事计算机设备的经销业务。 Senetic 在波兰推出了带有 HP MUE 标识的产品。 他从欧洲经济区内的供应商(而非惠普产品的官方经销商)购买了这些产品,并得到了这些供应商的保证,即在欧洲经济区销售此类产品不会侵犯该公司的专有权。 此外,Senetic 还曾向惠普公司的授权代表请求确认,这些产品是否可以在欧洲经济区销售,而不会侵犯惠普公司的专有权,但未获成功。 惠普公司在波兰法院对 Senetic 公司提起商标侵权诉讼,以阻止该公司销售惠普产品。 Senetic 辩称,原告的 EUM 赋予的权利已用尽,并声称惠普产品此前已由惠普公司或经其同意在欧洲经济区销售。 波兰初审法院决定中止诉讼程序,并将有关第 11 条解释的两个初步问题提交欧盟法院。 RMUE 的 15.1。 裁决:欧盟法院仅审查判决中的第二个初步问题。 这就引出了欧洲法院需要回答的问题:在主要诉讼程序等情况下,证明已用尽《欧洲法院判例汇编》所赋予的权利的举证责任是否可以完全落在被告身上。 欧洲法院在其回应中指出,作为出发点,欧盟商标条例和 2004/48 号指令均未对商标赋予的权利穷竭证明责任问题作出规定。 原则上,此事应由国家法律管辖。 然而,欧盟法院补充说,各国管理和评估商标权耗尽证明的方法必须尊重商品自由流动原则的要求,因此,如果这些方法可能允许商标持有人分割国内市场,则必须对其进行修改。 这使得欧盟法院得出结论:在类似本案的情况下,可以修改证据规则。 也就是说,一方面,平行产品:没有任何标记,使得第三方无法识别其目标市场;通过选择性分销网络进行分销,该网络的成员只能将其转售给该网络的其他成员或最终用户;并且被告在欧盟/欧洲经济区内从卖方处获得保证,确认其可以在该地区合法销售后才获得这些产品;另一方面,商标持有人拒绝应收购方(被告)的要求对相关产品的合法性进行核实,并且被告的供应商也不愿意透露其自身的供货来源。 具体而言,在这些情况下,举证责任应按以下方式分配:商标持有人有责任证明他或她实施或授权首次将相关产品的复制品放置在欧盟/欧洲经济区以外;如果这一点得到证明,则被告有责任证明这些相同的复制品随后是由商标持有人或经其同意进口到欧洲经济区的。 评论:该判决具有相关性,因为它修改了现行的证据规则(参见 Van Doren + Q (C-244/00) 案),以平衡商标持有人和合法平行进口商的利益。 然而,这种制度的修改并不彻底,因为欧洲法院提出的举证责任倒置仅旨在证明平行生产的产品并非源自欧盟(根据新原则,这相当于商标持有人);但仅限于上述事实情况的框架内(见各章节)。 判决书第61条和第67条)。 Enrique Armijo,ELZABURU 法律部合伙人。

因权利用尽而宣告商标侵权不存在的诉讼。罗恩·巴塞罗,判决

最高法院 2025 年 6 月 30 日判决,Ron Barceló (ECLI:ES:TS:2025:3307) 1. 事实:多家饮料分销公司对 Barceló Comercial Internacional, SA 提起诉讼 Importaciones y Exportaciones de Varma, SA 请求宣布其利用 Ron Barceló 商标权禁止在欧洲经济区 (EEA) 内销售带有该商标的产品属于非法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违反了欧洲竞争保护规则。 原告请求法院宣告,从欧洲经济区供应商处以低于西班牙经销商设定的价格收购 Ron Barceló 是合法的,因为这些商品原产于欧洲经济区,Ron Barceló 商标的权利已经用尽。 被告反对该诉讼请求,声称原告尚未用尽权利,并提起反诉,指控原告未经授权销售带有 Ron Barceló 商标的产品,侵犯了 Ron Barceló 商标权。 首先,阿利坎特第一欧盟商标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支持了被告的反诉请求。 第二次,阿利坎特省法院第八庭(欧盟商标法院)基本确认了第一次判决,但对判决内容进行了一些修改。 省法院认为,虽然诉讼中没有明确指出,但实际采取的行动是对 Ron Barceló 商标的消极侵权行为。 虽然商标法没有规定这种行为,但专利法第 121.1 条对此有所规定,法院认为该条可以通过商标法第一附加条款的引用而适用。 然而,法院驳回了该诉讼,因为它认为该案中不存在商标权用尽的必要条件。 原告就程序违规和上诉判决提起特别上诉,但该上诉被附注判决完全驳回。 2. 裁决 在上诉中,原告提出了几项上诉理由,涉及商标所有人是否同意在欧洲经济区销售带有该商标的产品,以及商标权用尽的举证责任。 最高法院援引欧盟法院关于穷尽救济的大量判例,首先回顾说,一般而言,欧盟法院认为,当商标持有人能够控制第三方对其产品的销售时,就意味着他同意在欧洲经济区内销售其产品,因为这种控制可以保障商标识别产品商业来源的基本功能。 此外,最高法院承认同意可以是默示的,但强调欧洲法院已表明,为了确定存在这种默示同意,必须存在某些先前的、同时的或后续的要素和情况,这些要素和情况能够确定地表明商标持有人放弃了对其专有权提出异议的权利。 而在此案中,最高法院同意省法院的观点,即这种确定性并不存在。 关于举证责任,上诉人援引了欧洲法院的判例法,该判例法确立了在以下情况下举证责任的倒置:将举证责任强加于被指控的侵权人,使得商标持有人能够划分国家市场,例如,商标持有人通过独家或选择性分销系统在欧洲经济区销售其产品时。 最高法院审查了欧盟法院关于此问题的裁决,并指出,穷竭的举证责任取决于对产品首次销售地点的了解程度:如果产品首次销售地点未知,且存在市场分割的风险,则举证责任将落在商标持有人身上,而不是平行进口商身上;但是,如果从一开始就知道产品首次在欧洲经济区以外销售,并且商标持有人能够证明这一点,则推定其未同意该产品随后进入欧洲市场,平行进口商有责任证明存在这种同意。 基于这些前提,最高法院驳回了原告的上诉,因为它认为原告是在打赌,因为既没有证明 Ron Barceló 是在独家经销制度下分销的,也没有证明存在市场分割的风险。 最后,最高法院还驳回了上诉理由,即产品原始标签上指明了欧洲经济区分销商这一事实,是存在默示同意的决定性迹象。 法院认为,这可以作为一项指标,与其他指标一起考虑,以达到与同意相关的一定程度的证据,但仅凭这一点不足以宣布存在默示同意。 3. 评论:该裁决的意义在于确认了阿利坎特省法院第 8 庭在上诉中承认的可能性,即在商标权事项中提起不侵权宣告诉讼(否定或吹嘘诉讼),相当于《专利法》第 121.1 条所设想的诉讼。 从这个意义上讲,提及该准则所确立的规章具有重要意义,其中包括必须遵守该条第二款规定的事先向权利持有人提出请求的要求。 在这种情况下,其中之一……阅读更多

Robotaxi:欧盟知识产权局驳回了特斯拉的商标注册申请,认为该商标具有描述性。

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最近拒绝了特斯拉申请注册的 ROBOTAXI 商标,该商标用于标识与自动驾驶交通相关的车辆和服务。 该术语与该公司的自动驾驶出行项目有关,该项目计划部署一个无人驾驶车辆网络用于乘客运输。 然而,该办公室认为 Robotaxi 标志能够描述所请求的产品和服务。 在新兴技术概念(例如自动驾驶)不断产生新术语并迅速融入常用语言的背景下,这一决定尤为重要。 在这些情况下,可以注册为商标的名称与仅仅是描述性术语之间的界限,对于工业产权资产的保护可能具有决定性意义。 案件背景 为了理解欧盟知识产权局的决定,我们必须考虑以下申请:Robotaxi Ltd 公司申请欧盟商标号 013813167 ROBOTAXI(2015 年 3 月 11 日),用于指定:汽车租赁;车辆租赁;租赁汽车运输;汽车租赁;出租车服务;乘客运输;出租车服务;为乘客运输提供租赁车辆便利。 该商标于 2015 年 10 月 21 日获得批准,且未遭到任何反对。 随后,ZOUBIER HARBAOUI 先生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申请了法国商标第 716940 号 ROBOTAXI,类别为 9、12、39、42。 该注册于2021年6月2日获得批准。 最近,Testa公司 已申请欧盟商标编号 019171190 ROBOTAXI,该商标涵盖第 12 类产品(陆地车辆;电动汽车,即汽车;汽车及其结构部件)和第 39 类服务(机动车辆租赁;汽车运输和存储;乘客和货物运输;协调个人和团体的旅行安排,即为个人和团体安排基于时间的拼车服务;车辆租赁服务;车辆共享服务,即安排和协调车辆的临时使用;运输和配送服务,即监控、管理和跟踪人员运输以及货物和包裹的配送;即安排和协调点对点车辆共享和租赁服务)。 决定:欧盟知识产权局驳回了该申请,因为它认为 ROBOTAXI 标志是对所申请产品和服务的描述。 具体而言,该公司认为,对于相关受众而言,它将被视为“由机器人驾驶的出租车;一种无人驾驶的自动车辆,用于个人交通”。Testa公司 他辩称,该局已经接受了非常相似的标志,其中一些甚至是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因此必须确保类似案件以类似方式解决,除非客观事实差异足以证明不同的结果是合理的。 然而,欧盟知识产权局指出,“有关将某个标志注册为欧盟商标的决定(……)是在行使有限的权力时作出的,并非自由裁量权的问题。” 因此,商标作为通用商标的可注册性必须按照欧盟商标条例的规定进行评估,而不是根据商标局之前的做法进行评估。 报告还指出,市场惯例、语言和审查惯例会随着时间推移而发展,一些被引用的商标之所以被接受,是因为在申请时它们被认为是可注册的,尽管如今情况已不再如此。 结论:欧盟知识产权局驳回了 ROBOTAXI 商标的申请,因为它认为该商标具有描述性,但应该指出的是,这与之前的决定并不矛盾,因为:它不受欧盟知识产权局自身或其他机构(例如法国知识产权局)先前决定的约束。 鉴于语言用法会随着时间而变化,以前申请中使用的标准不一定符合当前应用的标准。 Elzaburu 和商标建议:保护新兴技术领域的独特标志需要仔细分析可注册性要求,特别是关于独特性以及术语被视为对其所标识的产品或服务的描述性风险。 在 Elzaburu,我们为国内和国际公司提供商标注册策略设计、商标组合监控以及在商标局和法院维护其权利方面的咨询服务。   玛尔塔·罗德里格斯,Elzaburu 品牌领域的合伙人。

用于品牌标识粘贴部件的备件。奥迪案例

欧洲法院 2024 年 1 月 25 日判决,奥迪 (C-334/22) 1. 事实:奥迪(AUDI)是一家汽车制造商,持有欧盟图形商标第 000018762 号(如下所示),其保护范围涵盖(除其他产品和服务外)“陆地、空中和海上车辆,以及这些产品的零件(包含在第 12 类中),包括汽车发动机”(包含在第 12 类中)。 GQ 是一家非常有创意的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专为 80 年代和 90 年代奥迪车型改装和设计的散热器格栅。 这些格栅并非原装,但它们融入了一个元素,其形状允许固定制造商的标志,并全部或部分地再现了奥迪品牌的形象。 奥迪向波兰华沙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阻止该产品的进口和销售,指控其侵犯了奥迪的商标权,并要求销毁当局查获的零部件。 波兰法院认为有必要澄清以下问题:(i)复制商标的固定元件是否构成贸易过程中的使用,可能与奥迪的在先权利相冲突;(ii)用于固定制造商标志的元件的使用是否可以受欧盟商标条例第 14.1.c) 条的限制;以及(iii)鉴于该标志构成汽车部件配置的一部分,是否可以类比适用共同体外观设计和模型条例中所谓的“修复条款”。 2. 裁决 基于此,欧洲法院断然排除类比适用第 6/2002 号条例第 110 条规定的补救条款的可能性,该条款适用于图纸或设计,并回顾说,欧盟立法者决定不在商标领域纳入类似的例外。 因此,持有人的专有权必须仅根据欧盟商标条例第 9 条和第 14 条进行评估。 法院指出,在经济交易中使用与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包括将该标志放置在拟用于销售、提供、储存或进口的产品上。 在这方面,法院指出,用于固定奥迪标志的散热器格栅元件的形状构成欧盟商标条例第 9.2 条意义上的标志,因此,为了营销目的而将其放置并整合到散热器格栅中,构成第 9.3 条所涵盖的使用。 RMUE 的。 此外,法院指出,这种使用可能会损害商标的任何功能,不仅限于其指示商业来源的基本功能,还可能损害“保证该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或传播、投资或广告”的功能。 因此,鉴于 GQ 确实使用了所述标志,由国家法官评估该标志与在先商标之间是否存在相同或相似之处,产品之间是否存在相似之处,以及(如适用)是否存在混淆风险或可能不当利用 AUDI 的声誉(提交机构认为 AUDI 的声誉是众所周知的)。 另一方面,法院驳回了该用途可受第 14.1.c 条限制的观点。 它指出,GQ 并没有使用品牌来表明产品的目的地,而是将标志的形状复制到产品本身上,使其外观尽可能接近原装替换零件。 因此,这是对该标志的复制,而不是指称性使用。 因此,无论是否存在在不复制品牌形状的情况下固定徽标的技术可能性,该限制均不适用。 因此,法院宣布,在备件上使用与 AUDI 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构成贸易过程中的使用,商标所有人可以禁止这种使用,并且欧盟商标条例第 14 条的限制并不妨碍在此类案件中进行此类禁止。 3. 评论:该裁决显著明确了零部件行业商标保护的范围。 提出的问题并非指直接复制制造商的标志,而是指固定该标志的位置,该标志的形状必然会勾勒出品牌的轮廓。 法院重申,商标不会因物理集成到备件中而失去保护,并且紧固件的形状,即使满足功能要求,如果复制了商标或与商标足够相似,也可以构成标志。 法院还驳回了将“修理条款”作为限制商标保护的一种方式,并指出欧盟商标条例第 14 条是立法者为了平衡商标持有人的利益与不受假冒的备件市场的利益而创建的机制。 这一结论排除了将专门用于外观设计的更灵活的制度转移到商标领域的可能性。 关于欧盟商标条例第 14.1.c) 条的解释,该判决正确地区分了参考使用(必要且合法)和在作品本身中复制标志。 这一标准强调,该限制不能被用来使试图复制原产品外观的仿制品合法化。 总之,该裁决加强了对汽车品牌的保护,并限制了包含可能与制造商直接关联的元素的非原厂零部件的销售。 它还提供了区分兼容备件(受品牌参考使用保护)和仿冒备件的指导原则,仿冒备件与先前品牌的保护范围相冲突。 Lucía Palomino,商标领域律师。

商标因未使用而部分失效:马德里省法院判决分析

关于商标到期的案件背景: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可无限期续展。 但是,它们的拥有者必须在市场上有效地利用它们。 连续五年未使用该商标可能会导致其失效,失效申请将提交西班牙专利商标局 (OEPM) 处理。 在此背景下,马德里省法院 (APM) 最近确认,由于西班牙奥林匹克委员会 (COE) 的几个商标未得到使用,导致其部分商标权失效。 该决议具有现实意义,因为它涉及商标法的关键问题,例如请求终止注册的合法性以及有效使用注册标志的要求范围。 OLIMPO 与 COE 的 OLIMPIADA 商标之间的商标冲突。该程序源于 Miguel Bellido 公司向 OEPM 提交的注册 OLIMPO 商标的申请。 欧洲委员会反对这项请求,理由是其拥有包括“奥林匹克”名称在内的商标。 面对这种反对,米格尔·贝利多不仅捍卫了自己的商标申请,还针对 COE 的商标,提交了多份因未使用而失效的申请。 在分析了所提供的文件后,OEPM 宣布除“教育、培训和体育活动”(第 41 类)以外的所有产品和服务的商标失效。 欧洲委员会对该决定提出上诉,但马德里省法院驳回了上诉,并确认商标失效,但所提及的服务除外。 谁可以因商标未使用而申请失效?欧洲委员会的主要论点之一是质疑米格尔·贝利多申请商标失效的合法性。 西班牙奥委会坚称该公司并未遭受任何损害,因为尽管有人提出反对意见,但西班牙奥委会最终还是授予了OLIMPO商标。 然而,省法院在因未使用而导致的到期诉讼中,对“受害”的概念采取了宽泛的解释。 法院认为,确保只有实际使用的商标才能继续注册,符合普遍利益,因此,商标法第58.1条规定的损害要件必须灵活解释。 因此,它认为,原则上,申请人只需认为自己受到争议商标的影响即可,而提交申请本身就推定了这种情况,除非存在滥用的特殊情况。 此外,法院指出,即使欧洲专利局的反对意见没有成功,OLIMPO 商标最终获得注册,也不能追溯性地消除申请人提起到期诉讼时所具有的合法性。 证明商标在市场上得到有效使用 该决议的另一个相关方面是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 COE 提供的文件仅证明了其商标在教育、培训和体育活动中的使用,但并未证明其商标也用于其记录中包含的其他产品和服务。 提供的证据包括其网站上的出版物、谷歌搜索结果、有关奥运会的资料,以及与巴黎奥运会等赛事相关的信息。 然而,省法院认为,这些要素不足以证明已宣告到期的商品和服务的商业交易中对该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 声誉或法律认可并不能取代品牌的使用。该裁决还回应了欧洲委员会提出的另一个论点:其机构地位以及与奥林匹克运动紧密相关的声誉。 法院承认,体育立法可能赋予卓越中心对某些标志的专属权利。 然而,法院指出,如果一个实体决定将这些标志注册为商标,则必须遵守商标制度的义务,包括对受保护的产品和服务进行有效使用。 从这个意义上讲,一个品牌在某些领域享有盛名,或者一个官方机构拥有其他法规认可的权利,并不能免除其遵守商标法的要求。 此外,法院指出,欧洲商标局还有其他法律途径阻止第三方注册某些标志,例如商标法第 5.1.f) 条规定的途径,因为它拥有适用法律承认的专有权。 但是,如果商标不符合商标制度对商标权所有人为保留商标权而规定的特定要求,则不能通过商标制度获得额外的保护。 商标失效时的积极合法性及其广泛解释 根据判决,因未使用而请求失效的积极合法性必须从广义上理解。 “受害方”的概念不应过度限制提起诉讼的权利。 只有在存在恶意或滥用权利等特殊情况下才应予以排除,而根据欧洲判例,这些概念必须作限制性解释。 此外,合法性不仅限于相同或相似的产品或服务,这些产品或服务可能会阻止后续商标的注册。 如果情况真是如此,米格尔·贝利多就没有权利要求终止受 COE 商标保护的各种产品和服务。 清理商标注册簿的公共利益 因此,本案强调,在因未使用而失效的商标注册簿程序中,不仅存在私人利益,还存在清理商标注册簿的公共利益。 此外,我们必须牢记,在这些情况下,必须对欧盟法律进行统一解释。 在这方面,可以指出,在该领域没有“受害方”的概念,而是必须认为,任何具有诉讼能力的人都拥有积极的合法性。 耶稣·戈麦斯……阅读更多

尽管先前的权利已丧失,但仍继续提起上诉。欧洲法院2024年6月20日判决(C-801/21 P)。

2024年6月20日法院判决(C-801/21 P)1. 事实:2017年6月17日,先生 哈米德·艾哈迈德·查卡里向欧盟提交了商标申请,旨在标识第30类和第31类的大米产品,其图形表示如下:Abresham Super Basmati Selaa Grade Indo。欧洲食品公司向欧盟知识产权局提出异议,援引其基于持续使用“BASMATI”一词指代大米而享有的在先权利(该权利未在英国注册)。 Indo 认为这种使用构成了欧盟商标条例第 8.4 条规定的可强制执行的在先权利,特别是援引了假冒诉讼,该诉讼允许阻止使用会产生不正当商业联想并可能对在先使用者造成经济损害的标志。 2019 年 4 月,反对部门驳回了反对意见,认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先前的权利。 2020 年 4 月,上诉分庭维持了这一决定,重申文件和证据未能证明所声称的有效保护。 印度欧洲食品公司向欧盟普通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上诉分庭的裁决。 在上诉程序进行期间,2020 年 12 月 31 日,英国脱欧协议规定的过渡期结束,导致未在英国注册的权利不再能作为依据欧盟商标条例第 8.4 条向欧盟知识产权局提出异议的理由。 鉴于此情况,欧盟知识产权局认为,由于印尼援引的权利已经不复存在,因此上诉已失去意义。 TG驳回了这一诉求,并撤销了该决议,理由是先前权利的消失并不影响上诉人在该权利仍然有效时获得合法性审查的合法利益。 针对该裁决,欧盟知识产权局向欧盟法院提起上诉。 2. 裁决:首席大法官确认,向上诉法院提出的上诉仍然有效,并且上诉的利益不会因为先前行使的权利丧失而消失。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过渡期结束后,先前的权利不再被援引,但这既不排除上诉的目的,也不排除印度欧洲食品公司对该决定进行复审的利益。 欧洲法院认为,技术小组在评估违反欧盟条例第 8.4 条的指控时采取了正确的行动。 法院认为,驳回反对意见损害了印度欧洲食品公司的经济利益,因此,即使先前的权利随后消失,也应继续进行诉讼程序。 它还驳回了欧盟知识产权局关于商标的基本功能、地域性或可能转换为国家申请的论点,因为这些论点不影响上诉的利益。 首席大法官还强调,总检察长可以在诉讼的任何阶段依职权审查是否有继续诉讼的利益,评估撤销该决定是否可能对上诉人产生好处或避免损害。 它还驳回了欧盟知识产权局关于商标的基本功能、地域性或将有争议的商标转换为国家申请的论点,认为这些论点不影响上诉的利益。 最后,欧盟法院驳回了欧盟知识产权局的上诉,并未因先前权利的消失而构成障碍,也未对上诉委员会就新决定施加额外义务。 3. 评论:该判决确认,对上诉分庭裁决的合法性审查必须集中于裁决通过之时,后续的规章制度或所援引权利的保护措施的变化,均不能使上诉失去其目的。 此外,法院强调,要求上级机构复核决定的权利,不仅取决于所援引权利的后续有效性,还取决于复核影响上诉人经济或法律利益的决定的可能性,这一切都是为了维护法院的保障职能。 法院将此事提交上诉分庭,以便其裁定评估在先权利要求的时限。 这样一来,解决该事项实质问题的根本性难题就落到了上诉分庭的手中。 简而言之,该裁决巩固了对商标条例结构和司法控制在商标事务中的作用的忠实解释。 先前权利的消失并不会削弱法院的审查职能,也不会减少审查行政行为正确性的必要性。 因此,该裁决有助于加强制度的稳定性,并为在重大监管变革(在本案中,即英国退出欧盟)的背景下,可能出现的权利丧失提供了明确的标准。 Enrique Jacobo,ELZABURU 商标领域的律师。

与产品功能形式和恶意有关的绝对无效原因的自主性和同时发生的可能性。

欧洲法院2025年6月19日判决(C-17/24)1. 事实 CeramTec GmbH 是一家德国公司,致力于生产用于医疗假体的陶瓷部件。 这家公司曾拥有一项与氧化铬着色陶瓷材料相关的专利,该专利于 2011 年 8 月到期。 在该商标到期后不久,CeramTec 向欧盟提交了三项商标申请——一项颜色商标、一项图形商标和一项三维商标——所有商标均与其产品特有的 Pantone 677C 粉红色相关,详情如下:颜色商标 图形商标 三维商标 Coorstek Bioceramics LLC 是一家美国公司,生产先进的技术陶瓷医疗组件,特别是用于髋关节和脊柱假体的产品:CeramTec 起诉 Coorstek Bioceramics LLC 商标侵权和寄生性竞争,而 Coorstek 则提出反诉,要求宣告这些商标无效,理由有二:该标志由实现技术效果所必需的形状构成,以及申请人存在恶意行为。 巴黎上诉法院撤销了有争议的商标,认为 CeramTec 在提交注册申请时存在恶意,因为它意图延长先前由专利授予的技术垄断权。 CeramTec 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最高法院就第 207/2009 号条例第 52.1 条所载的绝对无效理由的解释,向欧盟法院提出了三个初步问题:(i)无效理由是否独立且相互排斥;(ii)是否可以在不证明功能形式的情况下认定存在恶意;以及(iii)申请之后的事实是否可以被视为证明存在恶意。 2. 裁决:欧盟法院认为,绝对无效的两项理由是独立的,并不相互排斥。 它们各自具有独特的性质,可以单独使用,无需依赖其他方法。 基于功能形式的事业通过防止永久性的技术垄断来保护公众利益,而恶意行为则惩罚竞争过程中的不公平行为。 欧洲法院澄清,即使拒绝理由与功能形式无关,也可以认定存在恶意。 与确定恶意相关的因素包括争议商标的性质、标志的来源和使用情况、已过期专利的范围、商业逻辑以及事件的时间顺序。 因此,首席大法官确立了恶意必须根据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的意图来评估。 后续事件只能作为指示,但如果申请人当时对此毫不知情,则不能改变该意图。 因此,只有真正促使他将目的设定在该日期的因素才能证实其恶意行为。 3. 评论:该裁决确定,对绝对无效原因的解释必须根据欧洲商标制度的精神进行,防止商标被用于与其性质无关的目的。 无效原因之间的自主性允许对战略行为进行制裁,尽管这种行为不完全符合第 7.1.e) ii) 条的规定,但它违反了该体系的逻辑。 这样可以防止申请人以不存在有效形式为由,来规避恶意申请的指控。 两者不相互排斥,使得它们可以作为互补机制,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平竞争。 如果一家公司试图在专利到期后延长技术垄断,即使所有者随后发现该标志并非纯粹的功能性标志,其商标也可能因恶意侵权而受到损害。 该裁决赋予法院和欧盟知识产权局在宣布无效时更大的灵活性,避免了限制性解释。 对于经济经营者而言,这强化了他们在法律交易中公平行事的义务,提醒他们商标注册不应用于阻碍竞争。 因此,对恶意概念的广泛解释得以巩固,分析的重点在于申请人的真实意图,而不仅仅是标志的配置。 然而,这并未解决证明这种意图的问题,这种意图仍然是一个主观因素,必须通过证据来证明。 因此,欧盟法院确认了商标有效性的推定,并要求任何声称存在恶意行为的人提供合理的证据来反驳该指控。 接下来,申请人需要证明被质疑的注册是合法商业策略的一部分。 这样一来,即使品牌实现了其原产地功能,但如果推出该品牌的意图是不诚实的,该品牌也可能被撤销。 Pamela Olivos,品牌区域助理

利比亚商标续展:新的强制性十年期制度

利比亚商标局已立即实施一项强制性规定,所有在该国注册的商标续展期均为十年。此项决定依据现行《商标法》第1257条,取消了此前允许分期缴纳续展费的做法。自即日起,所有续展必须涵盖完整的十年期限,不再允许分期或分期付款。官方续展费为每个商标和类别20.000万美元,这使得在利比亚维护商标权成为商标所有人的一项重大经济负担。这一变化意义重大。此前,商标所有人可以分期缴纳续展费(例如,逐年缴纳直至十年期限届满),从而实现更灵活的预算管理。商标局已明确表示,这种做法不再被允许,续展费必须一次性缴纳十年期限的全部费用。对利比亚商标所有人的建议:这项新规定要求认真审视该国的商标维护策略。尤其需要关注的是:2026年到期的商标,以及缴费期限不足十年的商标。从战略角度来看,我们建议在利比亚拥有权益的商标持有人提前分析此项措施的经济影响,并根据需要调整其在利比亚的工业产权保护预算。尽早评估有助于避免意外情况,并确保在适当条件下权利的延续。ELZABURU拥有一支在海外商标管理方面经验丰富的团队,可以解答任何疑问,并针对具体案例提供关于此项监管变化实际影响的建议。ELZABURU外国品牌业务总监Cristina Arroy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