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10 月 17 日法院判决,索尼案(C-159/23)。 事实:本诉讼涉及索尼电脑娱乐欧洲有限公司(“索尼”),PlayStation Portable(PSP)游戏机及其游戏的经销商,与 Datel 设计与开发有限公司(“Datel”),配件和配套程序(如 Action Replay PSP 和 Tilt FX)的制造商之间的纠纷。 Datel 的程序与索尼的程序同时运行,允许临时更改存储在游戏机内存中的变量,从而激活一些意想不到的功能,例如在游戏“摩托风暴:北极边缘”中移除速度限制。 索尼认为,这些修改构成对其程序的未经授权的“转换”,违反了 2009/24/EC 指令第 4.1.b) 条的规定,侵犯了其专有的转换权。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德国民事和刑事事务最高法院)向欧盟法院提出了两个初步问题:(i)程序执行过程中修改的变量的内容是否受版权保护;(ii)这种修改是否可以被视为指令意义上的转换。 裁决:欧盟法院根据 2009/24/EC 指令第 1 条和第 4 条,界定了计算机程序的法律保护范围,明确规定只有程序的表达形式才受到保护。 请记住,第 1.2 条不保护思想、原则和操作方法。 因此,版权保护源代码和目标代码,但不保护功能元素或执行数据。 首席大法官援引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条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这两项条约也限制了对表达方式的保护,而不是对思想或技术过程的保护。 在此背景下,欧盟法院认为,临时存储在内存中的变量的内容不构成计算机程序的表达式形式的一部分。 这些变量是瞬态,不会复制或改变受保护的代码。 欧盟法院还强调,该指令的目的是保护该计划的智力成果,但不会授予其运营垄断权,以免阻碍竞争或技术进步。 因此,欧洲法院得出结论,只要在执行过程中修改变量不会导致程序被复制或再次执行,那么这种修改就不构成对程序的改变,也不侵犯版权。 评论:欧盟法院的裁决澄清了欧盟法律的一个关键方面:软件版权保护的是代码作为一种创造性表达,而不是程序在使用过程中的功能行为。 该裁决遵循了之前的裁决路线,例如 SAS Institute (C-406/10) 和 Bezpečnostní softwarová asociace (C-393/09),这些裁决已经将保护范围限制在代码的字面表达上。 通过此举,欧盟法院重申了受保护的表达方式与自由功能之间的区别,这是知识产权与创新之间平衡的基础。 从实际角度来看,该裁决有两个主要影响。 首先,这迫使开发公司加强其技术保护措施或许可协议,因为版权不涵盖软件执行中的功能性修改。 其次,它为辅助程序的开发者提供法律保障,前提是他们不修改受保护程序的代码。 简而言之,这项裁决巩固了欧盟的统一标准:只有表达形式——源代码和目标代码——才受版权保护,而执行状态和动态变量则不在保护范围之内。 Ana Sanz,法律领域的副合伙人。
2024 年 3 月 21 日法院判决,Jamendo (C-10/22)。 事实:该判决源于 Liberi editori e autori (“LEA”) 与 Jamendo 之间的诉讼,该诉讼与 Jamendo 在意大利开展的版权中介活动有关,该活动允许作者和权利持有人授权使用其音乐作品,尤其是在数字和商业环境中。 LEA 是一个集体管理实体,它正在对 Jamendo 采取行动,Jamendo 是一家总部位于卢森堡的独立管理运营商(“OGI”),自 2004 年以来一直在意大利运营。 争议的起因是,根据意大利的法规,版权集体管理实际上仅限于国家层面授权的实体,这使得在其他成员国设立的运营商无法在意大利提供此类服务。 LEA 认为 Jamendo 不能在意大利境内合法经营。 鉴于人们对该国家立法与欧盟法律的兼容性存在疑问,罗马普通法院向欧盟法院提出了一个初步问题,重点是解释《欧盟运作条约》第 56 条(免费提供服务)和关于版权及相关权利集体管理的第 2014/26/EU 号指令。 裁决:欧盟法院首先分析了 2014/26 号指令是否是本案适用的适当规则,并得出结论:虽然第 2(4) 条将该指令的某些条款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政府间组织,但不能将其解释为有义务确保权利持有人有权授权政府间组织。 然后,法院根据《欧盟运作条约》(TFEU)第 56 条分析了 Jamendo 的行为,该条禁止成员国采取措施,使在其他成员国设立的运营商无法、阻碍或妨碍其自由提供服务。 法院认为,独立管理经营者的活动构成《欧盟运作条约》第 56 条意义上的服务提供,因此,规范其进入市场的国家立法必须尊重服务的自由提供。 在这方面,意大利的法规没有考虑负担较小的替代方案,而是选择了如此广泛的限制,违反了《欧盟运作条约》第 56 条,因为它们对服务的自由提供施加了不成比例的限制。 因此,法院明确表示,意大利不能仅仅将版权中介权保留给获得授权的国家实体,因为这会给其他成员国的运营商造成不合理的障碍。 评论:欧洲法院的裁决是一系列判例法的一部分,这些判例法确认了内部市场基本自由的优先性,而国家法规在知识产权领域会产生排他性或保护主义的影响。 法院重申,版权的集体管理,即使是为了保护权利持有人的合法目的,也构成了一种经济活动,须遵守《欧盟运作条约》第 56 条的规定。 从这个角度来看,该裁决对于界定 2014/26/EU 指令的范围尤为重要,它明确指出,该指令并未强加给成员国保障权利持有人授权独立管理运营商的可能性的义务,但也没有使阻止此类运营商进入市场的国家限制合法化。 这样,法院避免了对该指令进行广泛的解释,从而避免了可能为与欧盟法律不符的监管关闭提供正当理由。 此外,该裁决在受保护作品的数字化和跨境利用方面具有明显的实际应用价值,因为国家壁垒的存在阻碍了许可证的有效发放。 通过强化免费提供服务的原则,欧盟法院营造了一个更具竞争力和灵活性的环境,这有利于权利持有人和用户双方。 简而言之,法院的裁决有助于欧洲集体管理市场的协调统一,同时迫使成员国审查其监管框架,以确保对经营者施加的要求真正是相称的和非歧视性的,从而保证版权保护与内部市场有效运作之间的平衡。 Mabel Klimt,ELZABURU 的管理合伙人。
在国际体育赛事中,音乐是精彩赛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某些学科(例如花样滑冰或艺术体操等)中,音乐的选择不仅决定了编舞和表演,而且还激活了一系列复杂的知识产权。 在公共辩论中,人们常常将这种现实简化为谈论“歌曲的权利”,仿佛它是一种单一的授权。 然而,从法律角度来看,在全球直播的活动中使用音乐涉及不同层面的权利、所有者和剥削行为。 了解这种结构是避免法律、经济和声誉风险的关键。 音乐创作和录音制品:两种不同的权利 当一首歌被融入体育表演中时,至少涉及两种不同的法律类别。 作品版权:该音乐作品(曲谱以及适用的歌词)受版权保护。 这些权利属于创作者或其合同代理人。 该保护适用于知识产权创作本身,而与使用的具体版本无关。 录音(母带)的相关权利 音轨上听到的特定录音构成唱片。 它受制于可能属于唱片制作人(如果有的话)以及艺术家、表演者或演绎者的相关权利。 这里的“作品”与我们通常听到的“大师”并不相同,这种区别至关重要。 体育娱乐中不同的剥削行为 在体育赛事中使用音乐并不局限于场馆内“播放”的歌曲。 有必要分析发生的各种法律行为。 在现场观众面前进行的公开交流。展馆内演奏的音乐构成了一种公开交流行为。 这种使用通常是通过与相应的管理实体签订特定或一般许可证来安排的,在某些情况下,这些实体由活动组织者管理。 视听录制和利用 在当代体育运动中,比赛表现会被录制下来,并通过多种渠道进行传播:电视、流媒体、社交媒体和点播平台。 从知识产权的角度来看,这意味着:复制(将音乐固定在视听记录中)。 公共传播。 交互式可用性。 在实践中,这是通过“同步”许可(一项合同条款)来体现的,并且在使用商业录音时,还需要获得使用母带的授权。 因此,在全国锦标赛中可能足够的东西,在国际比赛中可能就不够用了。 这一变化并非由于监管变化,而是由于地域范围和开发窗口的多样性。 改编、混合和道德权利 在许多体育表演中,音乐并没有使用其原始的完整版本。 进行剪辑、混编或重新编排是很常见的。 从法律角度来看,当此类修改超过足够的创造性门槛,以至于在法律上被归类为作品的转换(改编)时。 仅仅“获得播放许可”是不够的。 需要获得版权所有者的明确授权。 此外,作品完整性的道德权利也可能发挥作用,允许作者反对对其作品产生影响的修改。 结果却出现了悖论:音乐越是具有标志性,版权许可就越有可能变成一个由标题、地区和窗口等因素构成的谜题。 因此,联合会和组织者提倡声明和预先授权:一种风险管理,使运动员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音乐内容的管理者。 体育娱乐是一种全球性的视听产品。 音乐不是一种许可,而是多种许可:作品许可、母带许可和视听开发许可。 一个组件的单个缺陷就足以迫使程序进行更改,引发声誉冲突,或者导致财务索赔。 没有合法许可证参赛会有什么后果? 未经适当许可或授权使用音乐可能会导致国内和国际上的经济赔偿。 如果权利没有得到妥善许可,这些索赔可能直接来自权利持有人,也可能来自权利集体管理组织。 可能的后果取决于被侵犯的权利类型、侵权的严重程度以及是否再次发生侵权行为。 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达成经济协议;在其他情况下,如果认定发生了侵权行为,法官将确定责任和任何可能的赔偿。 至于责任,并非完全由运动员承担。 体育联合会和赛事组织者也可能参与其中。 然而,该责任的具体分配和分配将取决于合同的实际情况以及联合会和组织者的风险管理。 在实践中,联合会通常会通过合同将确保所用音乐符合知识产权要求的责任转移给运动员。 人工智能生成的音乐:一个不断发展的局面 目前,人工智能生成的音乐的使用从知识产权的角度来看引发了许多问题,并且是一个正在监管演变的领域。 法律分析将取决于几个因素,包括:人工智能工具的训练方式。 人类对创作过程的干预程度。 所使用的说明或提示。 所用工具的相关许可和条件。 此外,还存在关于此类创作是否存在版权、系统使用的训练数据可能引发的侵权行为以及技术提供者和最终用户之间的责任分配等争议。 在这种情况下,与其说有一个单一的答案,不如说目前存在着不同的法律途径,这些途径将取决于音乐创作的具体发展方式。 关于体育赛事版权的常见问题:在比赛场地播放音乐是否只需获得许可? 不必要。 展馆内的公共交流并不自动包括录制、转播或在数字平台上提供。 我需要获得授权吗?阅读更多
2024 年 6 月 20 日法院判决,GEMA(C-135/23)。 事实:该案源于集体管理协会 GEMA 与 GL(一家在德国经营住宅楼的公司)之间的纠纷。 GL 在几套公寓里安装了带有室内天线的电视机,使住户能够接收信号并向电视机播放音乐等节目。 GEMA 认为 GL 的这种提供行为构成向公众传播受保护的作品,违反了 2001/29/EC 指令中规定的向公众传播的专属权利。 提交此案的德国法院——波茨坦地方法院——向欧盟法院提出了一个初步问题,要求解释本案中向公众传播的概念。 裁决:欧盟法院对 2001/29/EC 号指令第 3(1) 条作出解释,并确立了以下标准:如果没有任何额外的行为有效地使受保护的作品能够被与最初预期公众不同的公众所获取,那么仅仅提供技术设施(例如带天线的电视)并不能穷尽“向公众传播”的概念。 提供这些设备的盈利动机虽然重要,但其本身并不能决定是否存在欧洲意义上的向公众传播;决定性因素是是否存在将受保护的作品转移到通常私人接收之外的新公众的行为。 由提交案件的法院根据具体事实和适用的国家法规来确定GL的行为是否构成符合欧洲标准的向公众传播的行为。 法院指出,评估是否存在向公众传播的情况,需要进行事实和法律的联合审查,同时考虑到新公众的存在以及对信息公开的有效控制。 评论:本判决有助于完善法院关于知识产权领域“向公众传播”概念的判例法,该判例法是在一系列旨在平衡作者权利保护与法律确定性和技术中立性的声明中发展起来的。 C 135/23 案的特殊新颖之处在于,它将先前适用于其他环境(如酒店或公共场所)的标准转移到租赁住房的背景下,明确指出仅仅提供可以接收排放的技术设备是不够的:有必要确定是否有效地将受保护的作品提供给与原始传输对象不同的“新对象”。 这种解释旨在避免过度扩大公众的专属传播权,使其涵盖纯粹技术性质的活动。 此外,该裁决强调了新的公共标准和技术中立的重要性:如果不能有效地向公众提供作品,那么仅仅使用技术(带有室内天线的电视)本身并不能产生新的交流行为。 通过这种方式,法院强化了一种功能性方法,该方法要求与 2001/29/EC 指令规定的专属权利的行使建立真正的联系,避免形式主义的解释,以免对业主和租户的合法活动产生广泛的限制性影响。 总之,欧盟法院明确界定了构成向公众传播概念的要素,为各国法院在面临类似案件时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方针,并确保了欧盟版权法的平衡适用。 Inés de Casas,法律领域高级律师
每年的 4 月 23 日,我们都会庆祝世界图书和版权日。这一天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设立的,旨在强调书籍作为代际文化传承载体的作用。 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具有象征意义的1616年4月23日,这一天是米格尔·德·塞万提斯下葬的日子,也是印加·加西拉索·德·拉·维加和威廉·莎士比亚去世的日子。 除了庆祝之外,这一天也是一个反思经常被忽视的事情的机会:从法律角度来看,一本书背后隐藏着什么,以及一部作品是如何真正受到保护的。 文学作品的版权 版权承认作品的创作者从作品创作之日起就对其享有一系列权利。 换句话说,你不需要注册任何东西就能获得这种保护:只要写出了作品就足够了。 由此,两种权利开始发挥作用:精神权利,它与作者的人格密切相关。 例如,这些权利包括被认可为作品作者的权利、作品的完整性和公开权。 这些条款不可豁免,而且在某些情况下没有时间限制。 经济权利或开发权,是指允许授权或阻止作品被复制、传播或改编的权利。 这些作品的期限是有限的,在西班牙,作品的期限会持续到作者去世后的70年。 作品需要登记吗? 最常见的问题之一是,作品是否必须注册才能受到保护。 答案是否定的:版权在作品创作完成时自动产生。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注册可能是明智之举。 知识产权登记册可以记录作者身份和创作日期,这在发生冲突或需要证明权利所有权时尤其有用。 因此,当作品要被用于经济用途或计划将权利转让给第三方时,有此支持可以提供更大的法律确定性。 如何利用作品的权利?作品的价值不仅在于其创作,还在于如何管理其利用。 经济权利可以转让或授权给第三方,例如出版商或其他实体,由他们负责作品的传播和营销。 这意味着,在很多情况下,作者并不直接利用作品,而是在特定条件下授权他人使用作品。 在此背景下,合同发挥着关键作用,因为它们可以明确以下方面:授予的权利范围、授予期限、作品可使用的地域范围、使用方式(编辑、发行、改编等)。对这些方面进行适当的规范对于避免冲突和保证作品的正确使用至关重要。 保护创造力的一种方式。世界读书日首先是对阅读的庆祝,也是对那些让故事成为可能的人们的致敬。 但同时也应该记住,创造力需要保护。 版权不仅认可作者的作品,而且还允许作品传播、利用,并随着时间的推移继续产生价值。 为了给今天的读书日画上句号,我们分享一些来自 ELZABURU 团队的推荐,这些推荐反映了不同的阅读方式:Antonio Castán 推荐 Joël Dicker 的《非常灾难性的动物园之旅》“这是一部伪儿童小说,但成年人也喜欢阅读。 书中人物的纯真令人难以抗拒……它甚至用幽默的方式解释了民主等概念。” 阿尔巴·玛丽亚·洛佩兹推荐让·里斯的《藻海无边》。“里斯赋予了被囚禁在阁楼里的克里奥尔妇女以丰富的背景和深刻的内涵,描绘了她在郁郁葱葱而又阴郁的加勒比海中的故事,前奴隶和克里奥尔人之间的社会冲突,他们与大都市的关系,以及先生的利益和虐待的历史。” 封锁前的罗切斯特。”玛丽·卡门·波罗推荐埃洛伊·莫雷诺的《隐形人》“一个从孩子的角度讲述的关于欺凌的故事。 它能引发人们的思考,不会让你无动于衷。”克里斯蒂娜·阿罗约推荐艾琳·瓦列霍的《芦苇中的无限》,“这是一部关于书籍历史的作品,值得反复阅读。 “真是一部奇迹之作。”艾琳·加斯康推荐巴勃罗·加斯康·埃斯科瓦尔的《托特金字塔》。“这本书是多年研究的成果,它将轻松诙谐的轶事与历史话题巧妙地融合在一起(叙述方式引人入胜),并指出他发现的地理位置对我们所知的人类历史具有重要意义。”阿西斯·冈萨雷斯推荐洛伦佐·席尔瓦的《凶猛的孩子》。“这是一部关于一群男孩的小说,他们最终经历了由那些袖手旁观的政客们制造的战争的恐怖。” 它引发人们对历史过往和文学创作过程的思考。
2025年3月6日欧洲法院判决,比利时国家管弦乐团案(C-575/23)。1. 案件关键事实 本案源于比利时国家管弦乐团的几位音乐家与比利时政府之间的争议。争议起因是比利时政府于2021年6月1日颁布了一项皇家法令,该法令规范了以行政身份受雇的表演者的相关权利。该法令规定,这些权利无需事先征得同意即可自动转移给雇主。表演者向比利时最高行政法院(Conseil d'État)提起诉讼,质疑该法令与欧盟法律,特别是关于版权及相关权利的第2001/29/EC号、第2006/115/EC号和(EU) 2019/790号指令不符。2. 法院的裁决 欧洲法院审理了三个主要问题。首先,欧盟法院分析了指令(EU) 2019/790是否适用于本案,即使皇家法令是在转化期限之前通过的。欧盟法院认为,该指令适用于2021年6月7日之后生效的权利转让,因为这些转让涉及尚未完成的行为。其次,欧盟法院对“表演者”的概念进行了广义解释,认为其也包括根据行政合同受雇的音乐家。因此,此类表演者享有与普通雇佣合同下的表演者相同的权利。最后,欧盟法院宣布,指令2001/29和2006/115禁止国家立法通过法规强制未经表演者事先同意而转让其权利。同意是专有权的核心,取消同意将使欧盟法律承认的保护形同虚设。判决评述:欧盟法院的判决加强了对表演者免受公共机构侵害的保护,确认事先征得表演者的同意是转让相关权利的必要条件。欧盟法院强调,这一要求是欧洲知识产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国法律不得通过一般性规定凌驾于其之上。该裁决对公共文化机构尤为重要,它们必须调整规章制度以尊重艺术家的同意权。此外,该裁决还明确了2019/790号指令的临时适用,并巩固了欧盟内部对相关权利的统一解释,从而增强了艺术家相对于公共机构的地位。安娜·桑斯,法律部合伙人。
2024 年 4 月 11 日欧洲法院判决,Citadines (C-723/22)。 1. 事实:该判决源于慕尼黑地区民事和刑事法院(Landgericht München I)在 Citadines Betriebs GmbH(“Citadines”)与 MPLC Deustchland GmbH b(“MPLC”)之间的争议中提出的初步问题。该争议涉及 Citadines 旗下酒店的客房和健身房内提供的电视向公众传播一集电视剧,供其顾客免费观看。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电视信号通过酒店内部管理的电缆分配系统在酒店内进行重新传输。 MPLC 是一家独立的营利性管理运营商,代表视听制作人,它正在对 Citadines 采取行动,要求停止向公众传播上一段提到的剧集。慕尼黑地区民事和刑事法院已发布临时措施令,禁止向公众提供该剧集。 随后,Citadines 向慕尼黑高等民事刑事法院提起上诉,而 MLPC 则回应称,尽管 Citadines 已与德国集体版权管理协会签署了发行许可协议,但通过其自身的有线电视分发系统转播信号,侵犯了其代表其所代表的制作人所管理的公共传播权。 之所以产生这种疑问,是因为德国版权法(“UrhG”)一方面在其关于转播的第 20b 条中将向公众传播的权利进行了划分;“通过电缆或微波系统(电缆分配)进行同步、未更改和完整转播的作品的转播权,只能由版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 本规则不适用于广播机构就其自身广播行使的权利”,另一方面,在其关于广播传播的第 22 条中:“传播广播并将其提供给公众的权利,是指通过屏幕、扬声器或类似技术设备进行广播并将其提供给公众的权利。” 2. 裁决 在初步问题中,法院询问,2001/29/EC 指令第 3(1) 条是否禁止这样一种国家做法:在酒店房间和健身房提供电视机,即使已向集体管理实体申请了有线电视分配许可证,只要这些电视机通过有线电视分配接收和转播信号,就将其视为向公众传播。 法院回顾说,虽然由国家法院来决定 Citadines 是否在进行公共传播行为,但欧盟法院向法院提供了欧盟法律解释的所有相关要素,特别是指出:仅仅提供实体设施(电视)本身并不构成指令意义上的向公众传播。 相关问题是,是否存在一种行为,即通过传播行为将受保护的作品提供给公众(而非最初传播的公众)。 关于通过机构自身的电缆分配系统进行转播,第 93/83/EEC 号指令(关于电缆分配)对这种分配行为进行了定义和规范,并区分了单纯提供信号和由于其技术性质而可归类为向公众传播的行为。 与集体管理实体签订有线电视分发许可协议本身并不能解决是否存在欧洲意义上的向公众传播的问题;也就是说,合同本身并不足以解决问题:还需要分析是否存在符合欧盟法律规定的传播行为。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欧盟法院对初步问题作出了回答,认定在酒店内安装电视机,并通过其自身的电缆将信号重新传输到这些电视机,构成了 2001/29/EC 指令第 3(1) 条意义上的向公众传播。 3. 评论:该裁决解决了欧洲知识产权法中的一个经典问题:对“向公众传播”概念的界定,损害了专业技术案件的利益。 法院重申了这样一种原则,即并非仅仅提供技术手段(如电视)的行为就等同于向公众传播,除非存在某种传播行为,意味着在中间阶段向公众提供作品。 这样可以避免对专有权进行过于宽泛的解释,从而涵盖对许可市场没有实际影响的活动,这与保护和进入内部市场之间的平衡相悖。 通过区分指令 93/83/EEC(有线电视分发)和指令 2001/29/EC(版权)的制度,欧盟法院划定了两个功能上不同的领域:有线电视分发可以通过合同进行监管,并由特定许可证授权;但向公众传播则需要对该行为的性质做出事实性的法律判断,而不仅仅取决于是否存在此类许可证。 法院正确地指出,确定实质性事实(特定行为是否构成向公众传播)是提交案件的法院的责任。 这符合欧盟法院(负责解释欧盟法律)和国家司法机构(负责将这些标准应用于事实)之间经典的职能分离原则。 这项裁决对技术和数字环境中专有权的解释具有直接影响,尤其是在传输方面……阅读更多
2024年10月24日,欧盟法院就Kwantum案(C-227/23)作出判决。1. 案件事实:瑞士家具制造商Vitra拥有由查尔斯和雷·伊姆斯(美国公民)创作的家具设计的知识产权,其中包括“DSW椅”。Vitra起诉荷兰和比利时零售连锁店Kwantum,指控其销售的椅子侵犯了Vitra对“DSW椅”的知识产权。DSW椅示例。(图片来源:Vitra)主要诉讼程序已提交至荷兰最高法院。荷兰最高法院决定中止诉讼程序,并将问题提交欧盟法院进行初步裁决,以澄清上述版权在欧盟的有效性,因为原作品及其作者均位于美国(第三国)。这场法律辩论的焦点在于,欧盟立法,特别是第2001/29/EC号指令,是否应适用于来自第三国的应用艺术作品,以及欧盟成员国是否可以要求以《伯尔尼公约》第2.7条规定的“实质互惠”标准为条件,承认此类作品的版权。2. 裁决 欧洲法院裁定,所述情况属于第2001/29/EC号指令的实质范围。也就是说,该指令所确立的专有权可以扩展至源自第三国的作品,前提是这些作品符合被归类为“作品”的原创性要求。因此,欧盟法院将该指令中规定的版权与《欧盟基本权利宪章》所承认的基本权利相结合,解释为禁止成员国将这些权利的行使置于《伯尔尼公约》规定的“实质互惠”原则的约束之下(即,成员国不得要求作品在其原产国获得“同等保护”)。如果存在此类限制,则必须由欧盟明确规定。3. 评述 该判决是欧盟内部市场对源自第三国的设计创作和应用艺术作品进行保护的一个里程碑。它阻止了成员国单方面施加可能分裂内部市场并削弱作者保护的额外要求(例如“实质互惠”)。实际上,它通过确保外国(非欧洲)版权所有者可以在任何成员国援引该指令的保护而不受歧视,从而增强了他们的法律确定性。此外,它还防止互惠原则成为受保护作品有效流通的技术或形式障碍。最终,它加强了欧盟统一版权制度的一致性。玛丽亚·卡达索,法律部高级律师。
2024 年 11 月 14 日欧洲法院判决,Reprobel(C-230/23)。 1. 事实:该争议发生在比利时,争议双方为 Reprobel CV(“Reprobel”)和 Copaco Belgium NV(“Copaco Belgium”)。Reprobel 是比利时政府指定的集体管理实体,负责保证在某些情况下(例如私人复制)复制受保护作品时,根据国家法规规定收取和分配报酬;Copaco Belgium 是计算机复制设备(例如复印机和扫描仪)的分销商,因此根据比利时法律有义务支付上述补偿。 直到 2016 年底,Copaco 都向 Reprobel 支付了一笔固定的报酬,用于复制受保护的作品。 在惠普比利时案(C-572/13)的判决之后,该判决宣布比利时方案的某些方面违反了 2001/29/EC 指令——即提供与设备实际使用无关的固定报酬,并且没有纠正机制来避免过度补偿——,比利时 Copaco 公司暂停支付 Reprobel 公司在 2015 年 11 月至 2017 年 1 月期间开具的发票。 该公司援引上述指令的直接效力,并表示在比利时法律与欧盟法律接轨之前,不会恢复付款。 2017 年 3 月,比利时实施了一项新的公平补偿制度,Reprobel 并未恢复支付。 2020 年 12 月 16 日,Reprobel 提起诉讼,要求 Copaco Belgium 根据比利时版权及相关权利法律规定,就其销售可复制的多功能设备和数字媒体的行为支付公平赔偿。 Copaco Belgium 对此说法提出异议,辩称其并非作为最终用户或有付款义务的实体,而仅仅是供应链中的分销商。 提交机构决定暂停诉讼程序,并向欧洲法院提交几个初步问题,涉及是否可以援引 2001/29 号指令对集体管理实体的直接效力,以及国家法院是否必须不适用与欧盟法律不相容的立法。 2. 裁决 根特(比利时)公司法院向欧盟法院提出初步问题,请求解释 2001/29/EC 指令的各项规定,特别是关于复制权的例外和限制以及相应的公平补偿的第 5(2)(a) 和 (b) 条。 首先,法院重点分析比利时的赔偿制度以及 Reprobel 在该制度中的作用和权力。 法院确认,比利时法规规定了一种混合补偿制度,由固定部分(一次性付款)和按比例支付的部分组成,由设备或复制服务的购买者支付,其收取和分配与 Reprobel 相对应。 接下来,欧盟法院审查了 Reprobel 作为比利时唯一有权收取和分配私人复制和复印公平补偿的实体,是否对个人之间的关系拥有过大的权力。 结论是肯定的,因为 Reprobel 依法有权向制造商和分销商索要报酬,并有权要求提供确定债务人和欠款金额所需的信息,否则将受到刑事制裁。 它还可以从海关、税务和社会保障部门获取信息,这巩固了它作为拥有公共特权的实体的地位。 此外,欧盟法院在其第三个初步问题中指出,2001/29/EC 指令第 5(2)(a) 和 (b) 条允许个人在国家法院援引不遵守欧盟法律的理由,起诉像 Reprobel 这样的实体,前提是后者行使赋予其过大权力的公共利益使命。 在这种情况下,个人可能会反对适用与欧盟法律相抵触的国家规则,因为该实体作为国家的延伸,履行了 2001/29 号指令产生的义务。 欧盟法院在第四个初步问题中回顾说,当指令的规定无条件且足够精确时,这些规定可以具有直接效力,允许个人在指令被错误或未被转化的情况下,向国家法院援引这些规定起诉国家。 在这方面,2001/29 号指令第 5(2)(a) 和 (b) 条对成员国规定了明确而具体的义务,即确保公平补偿,且不得对其进行进一步措施。 因此,各国法官必须确保欧盟法律的首要地位和充分效力,使相互冲突的国内规则不适用。 因此,欧盟法院得出结论,2001/29/EC 指令第 5(2)(a) 和 (b) 条禁止国家立法对同一设备或介质征收双重等额补偿税——对私人复制和复印——而不区分每种方式的合理用途,因为这会产生过高的补偿,并违反内部市场的比例性和中立性原则。 此外,欧盟法院将该指令的直接效力扩展到个人对收取生育行为公平补偿的实体提出索赔的情况,这意味着,当具体案件需要时,国家法院必须排除适用与该指令相抵触的国家规则。 3. 评论:该裁决代表了版权领域指令的直接效力方面的一项重大理论进步,尤其是在复制权例外和限制的公平补偿方面。 法院通过声明 2001/29/EC 指令的相关规定具有直接效力,巩固了一系列判例法,这些判例法允许个人直接援引欧洲规则对抗行使特殊公共权力的管理实体。 从欧盟法律的角度来看,这项裁决凸显了欧盟法律对可能错误地转化欧盟法律的国家法规的有效性……阅读更多
最高法院 2025 年 2 月 26 日判决,Farola Latina (ECLI:ES:TS:2025:735) 1。 事实:该判决源于一名西班牙建筑师在巴塞罗那对 Ashghal 公司和卡塔尔国提起的诉讼,指控其侵犯了其对“LATINA”路灯设计作品的知识产权。 作者认为,被告在多哈(卡塔尔)瓦布大道安装路灯时“抄袭和伪造”了她的作品。 除了要求拆除路灯外,诉讼还要求赔偿 100.000 万欧元。 LATINA 模型路灯安装在巴塞罗那大道 (Terrassa)。 来源:Urbidermis 这场冲突可以追溯到 2005 年,当时 Santa & Cole(一家在多个国家利用原告设计的公司)与卡塔尔公共实体 Ashgal 首次接触,目的是为多哈的 Al Waab 大道实施一项全面的照明方案。 漫长谈判的失败最终促成了提起诉讼。 被告以缺乏国际司法管辖权为由提出拒绝受理请求,法院接受了该请求。 原告对该决定提出上诉,省法院于 2015 年 3 月 12 日发布命令(ECLI:ES:APB:2015:1256A),撤销该决定并驳回了不予受理的请求。 诉讼恢复进行,法院部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将赔偿金额减少至 50.000 欧元(ECLI:ES:JMB:2018:8060)。 双方均对判决提出上诉后,巴塞罗那省法院第十五庭于 2020 年 3 月 6 日作出判决(ECLI:ES:APB:2020:2644),其中部分支持了双方的上诉,判决如下:判决仅限于 Ashgal,卡塔尔国无罪释放;仅认定作品署名权和作品完整权受到侵犯,但未认定作品公开权受到侵犯;赔偿金额定为 10 万欧元。 被告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程序违规 33 项,上诉理由是上诉不成立 4 项。 2. 判决书 上诉中提出的第一个问题是违反了有关西班牙管辖范围的规则规定(《民事诉讼法》第 52.1.11 条)。 最高法院承认,上诉判决中提出的论证展现了“对欧盟法院判例法的深刻理解”,但认为“其部分前提的不准确导致其得出的结论(确认西班牙法院的国际管辖权)是错误的”。首先,判决指出,尽管2000年12月22日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以及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的理事会第44/2001号条例(以下简称“第44/2001号条例”或“布鲁塞尔条例”)并不直接适用,但欧盟法院对该条例的解释性判例法仍然具有参考价值,因为《司法组织法》中关于国际管辖权的规则以1968年《布鲁塞尔公约》的规定为基础,而该公约的条款经少量修改后被纳入第44/2001号条例。 2013 年 10 月 3 日,欧洲法院在 C-170/12 号判决(Pinckney 案)中援引先前的判决,认为作为第 44/2001 号条例第 2(1) 条规定的基本原则(该原则赋予被告住所所在成员国的法院管辖权)的例外,该条例第二章第 2 节规定了若干特殊的管辖权授予,包括该条例第 5(3) 条规定的管辖权。 由于损害事件发生地或可能发生地的法院的管辖权是一项特殊的管辖权规则,因此必须严格解释,不得允许超出该条例明确规定的情况的解释。 该条例第 5 条第 3 款中出现的“损害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地点”一词,既指损害发生的地点,也指造成损害的因果事件发生的地点,因此原告可以选择在这两个地点中的任何一个法院提起诉讼。 该条例第 5 条第 3 款确立的管辖权规则,是基于争议与损害事件发生地或可能发生地的法院之间存在特别密切的联系,这证明出于司法公正和诉讼程序妥善进行的原因,有理由将管辖权归于该法院。 欧洲法院在 1995 年 9 月 19 日的 C-364/93 号判决(Marinari 案)中也宣布,虽然承认《公约》第 5(3) 条(相当于《公约》第 5(3) 条)中“损害事件发生地”的概念, 第 44/2001 号条例第 5.3 条)可能既指损害发生地,也指造成损害的事件发生地;这一概念不能被广泛解释为涵盖任何可能感受到已在其他地方造成损害的事件的有害后果的地方。 此外,在 2004 年 6 月 10 日的 C-168/02 号判决中,克朗霍弗宣布,该条款必须解释为“损害事件发生地”这一表述不包括原告住所地,即其“资产中心”所在地,仅仅因为原告在该地遭受了经济损失,而该损失是由于其部分资产在另一个缔约国发生和遭受的。 判决书还重申了……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