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M卡
图片来源:ELZABURU
埃尔扎布鲁

公共机构何时可以访问 SIM 卡上的数据?

公共当局获取电子数据,以识别使用被盗手机激活的 SIM 卡持有者的身份:不限于严重犯罪,因为这是对基本权利的非严重干扰。

16年2015月5日,埃尔南德斯·塞拉先生向西班牙警方投诉遭遇暴力抢劫,期间他受伤,钱包和手机被盗。 2015年16月27日,调查法院驳回了司法警察的请求,要求命令各电子通信服务提供商传输2015年XNUMX月XNUMX日至XNUMX月XNUMX日期间激活的电话号码以及被盗手机的IMEI码。电话,以及 个人资料 或与该电话号码相对应的电话号码的所有者或用户的从属关系 SIM卡 使用所述代码激活,例如您的姓名和地址(如适用)。

检察官办公室对上述诉讼被拒绝提出上诉,援引了最高法院 26 年 2010 月 XNUMX 日对类似案件的裁决。 塔拉戈纳省法院 决定暂停该程序,回顾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根据13月2015日第5/XNUMX号组织法实施,以加强程序保障和技术研究措施的监管)和 上调 两个问题 欧洲法院的初步裁决:

1.- 犯罪的严重性是否足以作为干涉《公约》承认的基本权利的标准? 《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 7 条和第 8 条 是否可以仅根据对正在调查的犯罪可能判处的刑罚来确定它,还是还需要确定犯罪行为中对个人和/或集体合法权利的特定损害程度?

2.- 在适当的情况下,如果它符合欧盟法院在 8 年 2014 月 XNUMX 日裁决中使用的欧盟宪法原则 [爱尔兰数字权利和其他机构, C-293/12 和 C-594/12,EU:C:2014:238] 作为指令严格的控制标准,仅以不可能的刑罚来判定犯罪的严重性,这个最低门槛应该是多少? 它是否符合三年监禁限制的一般规定?

CJEU 解决了这两个问题 2年2018月XNUMX日的裁决(案件 C-207 / 16).

本裁定声明,根据 比例原则在预防、调查、发现和起诉犯罪领域,只有以打击同样被列为严重犯罪的目标才能证明严重干涉是正当的。 然而,当这种访问所暗示的干扰并不严重时,出于预防、调查、发现和起诉一般犯罪的目的,可能是合理的。

西班牙警方要求的数据仅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关联被盗手机激活的 SIM 卡以及这些 SIM 卡持有人的个人或从属数据。 如果不与与使用这些 SIM 卡进行的通信和位置相关的数据进行比较,这些数据就无法了解使用相关 SIM 卡进行的通信的日期、时间、持续时间或接收者,也无法了解地点这些通信发生在哪里,也没有在特定时期内与某些人进行通信的频率。 所以, 这些数据不允许我们对人们的私生活得出准确的结论。 其数据受到影响,不能被归类为对这些个人基本权利的严重干涉。

访问所述数据所带来的干扰可能是合理的 预防、调查、发现和起诉一般犯罪的目标,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句所称 指令 2002/58,而无需将所述罪行定为严重罪行。

因此, 据称,公共机构可以获取可识别 SIM 卡持有者身份的数据 使用被盗手机激活的信息,例如所述所有者的姓名和地址(如适用),构成 对基本权利的干涉 其中载于《宪章》上述条款中, 但并不严重 因此,上述访问必须仅限于在预防、调查、发现和起诉一般犯罪领域打击严重犯罪。

我们希望这一裁决将有助于消除我们法院在预防、调查、发现和起诉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任何类型犯罪时的犹豫不决,权衡不同的利害关系,但又不会令人沮丧澄清事实的真正可能性。

作者: 胡安·何塞·卡塞莱斯

访问我们的网页: http://www.elzaburu.com/

分享帖子 →

也许你可能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