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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尔扎布鲁

瓶子玻璃表面的外观可以注册为社区商标。 CJEU 20 年 2011 月 344 日裁决,Freixenet(C-2010/345 P 和 C-2010/XNUMX P)。

1.- 事实 Freixenet 公司向内部市场协调办公室 (OHIM) 申请将一个被描述为“哑光黑色磨砂瓶”的玻璃瓶图像和另一个被描述为“白色磨砂瓶”的瓶子图像注册为商标。的起泡酒呈哑光金色外观,类似于磨砂瓶。 Freixenet 在其申请中表示,它不希望获得针对容器形状的保护,而是针对其表面的特定外观获得保护。
根据《共同体商标条例》(第 7.1/40 号条例)第 94 b) 条,OHIM 以申请缺乏显着性为由拒绝注册。 该决定得到了 OHIM 上诉委员会的确认,随后得到了普通法院的确认。 Freixenet 向欧盟法院提出上诉。
2.- 公告。 欧洲法院首先重述其关于商标显着性的判例原则(第 7.1 b)条所指的商标的显着性。 40/94,特别是与三维标记有关。 根据该报告,鉴于普通消费者不习惯根据产品的形状或包装来推测产品的来源,无论任何图形或文字元素如何,只有与标准有显着差异的品牌或该部门的用途,并且因此履行其表明原产地的基本功能,并不缺乏显着特征。
欧洲法院认为,该判例对于 Freixenet 所请求的商标同样有效,尽管 Freixenet 并未主张容器的形状,而是主张其表面的具体外观。 其结论是,普通法院没有遵循该判例来审理此案,犯了一个错误。
该裁决表明,普通法院没有核实所申请的商标是否与行业标准或惯例存在显着差异,而是仅限于笼统地观察瓶子玻璃的颜色和抛光效果无法发挥作用。如果它们不与单词元素相关使用,则可作为商标。 欧洲法院认为,这一评估系统性地导致排除了作为共同体商标的保护。
所有由产品本身的包装形状构成的不包含文字元素的标记。
为此,欧洲法院撤销了普通法院的裁决和 OHIM 驳回 Freixenet 商标注册的决议。
3.- 评论。
欧洲法院的裁决对于饮料生产商来说无疑是个好消息,因为它确认了将瓶子的任何特定特征注册为共同体商标的可能性,而无需附有文字符号。 当然,只要它具有足够的独特性,为此你必须确保“它与该行业的规范或用途有显着不同”。 

作者: 卡洛斯·莫兰·梅迪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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