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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尔扎布鲁

法院裁定三维 Tripp-Trapp 商标无效

有关某些的解释 三维形状 18 年 2014 月 XNUMX 日欧洲法院 (CJ) 的判决后,对商标注册进行了更好的定义(C-205 / 13,“特里普-特拉普”案)。
特里普-特拉普 这就是由丹麦 Peter Opsvik 设计并自 1972 年起由 Stokke 公司销售的椅子的由来。 这是一款婴儿椅,其设计包括一个可以随着孩子成长而调整高度的机构。 设计的原创性是没有争议的,证明这一点的是,在引起目前初步问题的过程中以及在德国进行的并行过程中,得出的结论是: 上述主席符合原创性要求,可享受版权保护当然,当涉及商标权时,情况会发生变化。.
众所周知,商标法授予的保护实际上是无限期的,因此有时对于模型、设计甚至产品形状版权的所有者来说,尝试通过品牌授予这些权利来永久保护这些权利可能很有吸引力。 立法者在第一次立法时就意识到了这一点 指令 89/104/EEC 关于成员国商标法的近似, 第 3 条第(1)款(e)项包括适用于仅由以下各项构成的标志的拒绝或无效的具体原因:
– 产品本身性质所强加的形式,或
– 获得技术结果所需的产品形状,或
– 赋予产品实质性价值的形式;
因此,当德国公司 Hauck GMBH & Co. KG(“Hauck”)开始销售其椅子时 阿尔法 y 测试,设计与椅子非常相似 特里普-特拉普之后,Stokke公司决定采取行动,不仅基于版权,还援引了1998年注册的三维商标:
豪克随后提出反诉,声称涉案商标无效,因为它是一种针对产品功能而非商业起源指示的设计。 Hoge Raad der Nederlanden(荷兰最高法院)已在撤销原判中决定暂停程序,以就概述的拒绝理由的解释向最高法院提出几个初步问题。

最高法院的裁决有三个方面值得强调。:
首先,最高法院分析了艺术中是否规定了驳回理由。 3(1)(e) 第一个缩进(产品本身的性质所强加的形式),只能适用于完全由产品功能所必需的形状组成的标志,或同样适用于涵盖该产品的一个或多个基本使用特征的形状,或适用于该产品的一般功能。 TJ 选择了该戒律的第二种解释。 对于首席法官来说,第一个解释选项不会给相关生产者留下任何必要的个人意见的空间,也不会允许现有的拒绝原因完全实现其目标。
其次,最高法院分析了该禁令是否涉及 形式 赋予产品巨大的价值,可以应用于仅由产品形状组成的标志,该产品具有多种特征,可以赋予其不同的实质性价值。 首席法官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 最高法院指出,这项禁令不仅限于仅具有观赏价值的产品形式。 该禁令还涵盖或将涵盖除艺术元素外还具有赋予其相关价值的其他特征(例如,在安全性、舒适性、质量等方面)的产品。 在这方面,最高法院补充说,相关消费者对标志的感知不是或将是决定性因素,而是在评估拒绝理由的适用性时的附加评估因素。

第三,最高法院确定: 第 3 条规定的商标注册被拒绝的原因。 1(XNUMX)(e) 是独立的,不能相互结合应用。

这项裁决很重要,应该受到欢迎,因为它以良好的判断力澄清了适用于三维商标注册的法律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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