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巧-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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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尔扎布鲁

产品的形式和获得的独特性:可以注册 KIT KAT 商标

法院
欧盟司法部16月XNUMX日发布
预期判决 –案例C-215/14- 这解决了初步问题
英国高等法院就该案提出
Kit Kat 巧克力形状商标的可注册性:
 
雀巢有
向英国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考虑到吉百利提出的反对意见,该公司予以否认,其理解是
显着性特征的获得尚未得到充分证明
通过品牌。 此外,他认为该形式
所请求的注册具有三个特征:
 
 
  • la
    基本的矩形片剂形状;
  • la
    纵向排列的凹槽的存在、位置和深度
    整个平板电脑,以及
  • el
    压痕的数量,与药片的宽度一起决定了
    “条”的数量。

 

La
根据英国办公室的说法,这些特征中的第一个特征构成了
由所要求的产品的本质产生的形式(与
蛋糕和糕点除外),另外两个是必要的
以获得技术成果。
 
 
已上诉
高等法院认为这一决定不存在
法院对这些问题有充分的判例
提出并提出初步裁决请求。 法院在其裁决中
司法部颠倒了提出的三个问题的顺序并进行了审查
首先是关于可能累积适用该禁令的问题
注册由产品形状组成的标志
形式是由产品的性质决定的,并且当有必要时
获得技术结果,考虑到导致这种情况的迹象
禁令永远不会通过使用而获得独特的特征。
 
对此
在这方面,最高法院重申了最近 Hauck 裁决中确立的原则,
C-205/13,EU:C:2014:2233(特里普-特拉普主席的案例),在某种意义上
禁止登记表格的三个具体原因
产品自主化,可独立应用。
。 由
因此,法院认为,表格可以
同时提出多项拒绝理由, 存在
如果仅存在这些原因之一,则足以拒绝注册
完全符合相关表格
.
 
科莫
总检察长在他的第 65 和 66 段中解释说 结论 对11
2015 年 XNUMX 月,最高法院在 Hauck 裁决中排除的是以下可能性:
申请 合并的
拒绝的三种不同原因,但不是将它们应用于一 积累,前提是至少有一个
其中影响 充分 到标志
有问题。
 
La
高等法院提出的第三个问题涉及
la 禁止登记获得许可证所需的表格
技术成果
并要求澄清该禁令是否涉及
仅取决于产品的工作方式或是否也适用于该方式
它是在其中制造的。
 
T.J.
认为这方面的相关观点是消费者的观点,
对于他们来说,产品的功能是决定性的,但
制造方式。 因此,他解释说 禁令不是
适用于产品的制造方式。
 
通过
最后,首席法官分析了提出的第一个初步问题。 事实上,你的
这种做法更多的是英国法院的做法,而不是英国法院的做法。
来自其他欧盟国家。 原因是在英国法院,
在审查通过使用获得的商标的显着性时,
他们认为业主仅证明比例是不够的
来自感兴趣行业的大量人士认可该品牌和
与其产品相关的员工(正如雀巢在本案中所做的那样)
通过提供市场研究)。 相反,他们还要求
所有者表明这些人依赖该品牌作为指标
与其他品牌相比,该产品的业务起源也可以
estar 呈现。
 
 

额外的要求,或者,如果你愿意的话,更高的独特性标准,在逻辑上是合理的
更难满足,特别是对于一致的品牌
在几乎所有情况下,以产品的形式
伴随文字或混合商标出现在市场上。 所以
Kit Kat 也出现这种情况,它一直以包装形式销售
带有特色标志,其中文字本身 Kit Kat 它们都刻在所有四个上
组成巧克力棒的棒: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最高法院依据雀巢裁决中遵循的标准,
C-353/03,EU:C:2005:432,据此 让品牌获得个性
通过使用而与众不同 
有必要使用该商标
隔离中
,但它可能作为商标的一部分使用
注册商标或与其他商标组合。 然而正如他后来所做的那样
斗兽场控股裁决, C-12/12,
EU:C:2013:253,指出 基本要求是,因此
对于这种用途,请求注册为商标的标志可以表明
感兴趣的部门,它所指的产品来自
具体公司
.
 

嗯,在我们面前的裁决中,最高法院澄清了——遵循法院的标准
总倡导者 - 为了遵守这一要求,申请人
商标注册必须提供该商标单独的证明,
与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具有的其余元素隔离
伴随它,用于表明产品的商业起源。
 
 

实践, 遵守此要求的最直接方法是通过
向受访者展示标记产品的调查
只包含打算注册的标志,而没有其余部分
附加元素
与市场上通常出现的那些。
这就是雀巢在国家程序中所做的,从而引起了
这句话为李维·斯特劳斯中的对应句子
斗兽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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