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秘密被认为是 属性对象,允许 转让和许可 商业秘密,其制度类似于专利,其中已经考虑了专有技术的转让。 同样,该制度是针对以下情况确定的: 共同所有权 关于秘密; 在这些情况下,以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为准,否则将适用本法中适用的规定,其余情况则适用《民法典》中关于财产共有的规定。 同样,法律制度与专利的法律制度类似。 最后,本章强加 责任 向非其所有者的秘密转让人赔偿给收购方造成的损失,前提是前者的行为是恶意的。
关于 保护商业秘密的行动,这项权利等同于其他工业产权,同样遵循专利允许的行动目录,例如停止、移除和补偿。 我们之前谈到的善意第三人的弱化责任此时就实现了,因为在某些情况下允许通过支付金钱赔偿来代替这些行为。 此外,该法允许行使 预防措施和准备程序 按照专利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补充抗辩行为。
其中一项重大进步是 保密要求 在涉及秘密的司法程序中,通过采取行动、制定保全措施和对侵权行为的制裁来避免使这些有价值的信息面临风险。
新法律为所有公司提供了一个机会,它为保护那些没有作为商业秘密得到明确保护的信息提供了可能性。 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有必要实施一个 保护计划 商业秘密的权利必须得到本法规定的保护,否则,商业秘密权利人将无法行使新法规定的多项行为。
同样,公司必须特别注意他们收到和使用的可能被视为秘密的信息,因为正如我们已经提到的,他们可能对违规行为负责,即使他们是善意的第三方。
您可以访问第一次交付 信息
访问我们的网页: http://www.elzaburu.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