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2025 年 4 月 24 日判决,Teva 案 (ECLI:ES:TS:2025:1714)
1. 事实
2. 公告
最高法院的出发点是,创造性步骤的评估必须依据《欧洲专利公约》第56条和欧洲专利局(EPO)的既定判例。它强调,发明必须为客观的技术问题提供技术解决方案,并且所要求的贡献在申请时必须是可信的。
法院假定了“技术效果的合理性欧洲专利局判例法确立的这一原则表明,仅仅声称技术效果是不够的:必须基于申请书和该领域专家的常识,证明该效果是合理或有合理依据的。如果此时效果不合理,则该发明缺乏创造性。
最高法院澄清,合理性并非一项新的、独立的专利性要求,而是评估创造性的一种方法论标准。最高法院驳回了使用后续证据或数据来弥补最初合理性不足的做法,因为这会破坏专利制度的平衡,并过度扩大原始申请的范围。
最高法院将此原则应用于本案,认定涉案专利未能提供充分数据以证明其所声称的抗炎作用可信。该专利说明书中既无实验实例,也无具体参考文献,无法使专家判断该化合物的作用机制是否合理。因此,最高法院维持了该专利因缺乏创造性而部分无效的判决。
3.评论
西班牙最高法院的裁决巩固了欧洲关于技术效果合理性是评估创造性要素的原则。法院采纳了欧洲专利局和欧盟法院的判例,明确申请人必须自申请之日起提供充分的技术依据,使发明的有效性具有可信度。这有效防止了投机性专利或仅基于假设的专利的授予。
实际上,这迫使公司更加严格地证明其发明的合理性,纳入数据或参考文献来支持所声称效果的合理性。
安娜·桑斯 法律部门合伙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