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1日法院判决,Lunapark案(C-452/24)
1. 事实
Lunapark自2009年起拥有“DRACULA”糖果产品的注册商标。在此之前,Karkkimies公司曾使用“Dracula”名称销售类似产品,但并未获得任何商标权。2019年,Hardeco收购了Karkkimies,并继续使用“Dracula”名称销售相同产品,其包装上印有“Dracula”字样以及代表该角色的图案。
2020年,Lunapark公司起诉Hardeco公司商标侵权。Hardeco公司辩称,Lunapark公司多年来一直容忍Karkkimies公司使用该商标,因此不应在此时提起诉讼。芬兰初审法院采纳了这一论点,理由是芬兰民法的一项一般原则,即诉讼必须在合理时间内提起。Lunapark公司随后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芬兰最高法院向欧盟法院提交了一个初步问题,即《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是否适用。 指令 2015/2436在涉及商标侵权的诉讼中,它允许成员国通过这种一般性的不作为原则来限制商标持有人的权利,但该原则并未在指令第 9 条和第 18 条中规定,这两条规定了对后续注册商标的容忍度。
2. 公告
欧盟法院指出,该指令第 10 条禁止成员国通过国家法律的一般原则,限制商标所有人禁止在指令第 9 条和第 18 条规定的情况之外使用相同或相似标志的权利。
欧盟法院的裁决依据是,第10条对欧盟商标法的实质内容进行了全面协调,成员国无权再增加任何限制。这种全面性也延伸至第18条第1款规定的不活跃商标的容忍或限制机制,该机制仅允许在严格的条件下限制商标所有人对后续注册商标的权利:知晓商标的使用、连续五年届满以及后续商标申请人不存在恶意。欧盟法院还回顾了其先前的判例(2011年9月22日判决)。 芽ě约维克ý 布德瓦尔, C 482 / 09根据第 9 条第 33 款,该条完全统一了无效程序中通过容忍度进行时效的规定,这种统一也延伸到与后续注册商标有关的侵权诉讼。
基于此,欧盟法院强调,统一的商标制度并未对未注册标志的容忍度作出任何限制,也未赋予仅基于长期使用而产生的权利。就本案而言,即使第三方在Lunapark注册“DRACULA”商标之前已使用“Dracula”标志,除非该使用已根据国内法产生专有权(这一点需由提交机构核实),否则该使用不属于第18条规定的统一容忍度制度的适用范围,因为该规定仅适用于后续注册的商标,而不适用于缺乏注册保护的标志。
因此,结论是,成员国不能引入源自其国内法一般原则的额外限制——例如对未注册标志的使用不作为设定时效——因为这相当于施加了协调法规未规定的限制,并且会损害确保欧盟范围内商标得到统一和一致保护的基本目标。
3.评论
该裁决重申了本案的法理路线。 苏打俱乐部 (二氧化碳)和 苏打流国际 (C 197 / 21),其中欧洲法院坚持认为,该指令第 10 条规定了商标所赋予权利的规则的完全协调,从而详尽地界定了欧盟商标持有人所享有的权利的实质内容。
从实际角度来看,该决定具有多方面意义。首先,它增强了注册商标持有人的法律确定性:即使未采取任何措施阻止未经保护的使用,其权利也不会受到影响,从而保障了商标保护的统一性和稳定性。其次,它限制了那些出于善意而未注册商标的第三方的预期,明确表明欧洲体系有利于注册商标持有人。第三,它维护了共同市场的一致性,防止因适用国家民法原则而导致成员国之间商标保护水平出现差异。
这项裁决还澄清了一个可能存在争议的领域:未注册商标的长期使用与注册所有人出现但长期不活跃之间的过渡关系。判决确认,在先使用者反对该使用的唯一途径是取得在先权利,或者存在一个后续注册的商标,该商标会产生容忍效应。
总之,本案强化了注册商标所赋予的专有权的效力,并强调只有指令规定的理由才能限制该权利。同时,本案也警示经济经营者,即使长期未注册,长期使用标志也无法提供足够的保护,使其免受注册商标持有人行使权利的影响,即便该持有人长期处于不活跃状态。
洛雷娜·桑切斯(Lorena Sanchez)律师,专业领域为 品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