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2012年11157214月,东方明日(晋江)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明日”)提出“奔富酒园”文字商标注册申请(英文:BEN FU WINERY,第2015号), 33年XNUMX月获准注册,指定第XNUMX类“葡萄酒、白兰地”等产品。注册后,东方明日开始在中国市场使用该商标用于葡萄酒产品。
Southcorp Brands Pty Limited(富邑集团旗下子公司,简称“Southcorp”)于2016年XNUMX月提出诉争商标“奔富酒园”注册无效申请,理由是诉争商标与某标志近似“奔富”(读作:BEN FU))已被Southcorp的部分经销商使用并具有较大影响力,此外诉争商标所有人还注册了大量复制商标,模仿或翻译第三方知名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诉争商标具有明显的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声誉、不正当竞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社会秩序。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良好,市场竞争公平有序。 东方明日的行为被认为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44年《商标法》第1条第(2014)款规定(2019年《商标法修正案》亦同)。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东方明日的上诉,北京高院发回驳回。
该案最终上诉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
[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首先总结了本案的焦点问题,即认定被诉商标“奔富酒园”是否以贸易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 44年。
首先,法院确认诉争商标最相关的元素是前两个汉字“奔富(BEN FU)”,其余两个汉字“酒园”的组合表示酒厂,只能视为酒厂。作为相关工业领域的通用描述。
Southcorp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支持其论点,即“奔富”标志最初被Southcorp的一些经销商在1990世纪XNUMX年代用来指代Southcorp产品的“Penfolds”品牌葡萄酒。 而且,在相关公众看来,早在诉争商标申请提交之前,“奔富”这个汉字就被认为是“Penfolds”的音译,因而与他产生了深厚的感情。
本案之前,南方集团与东方明日之间曾发生多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此前的判决认为,东方明日及其子公司在媒体上利用介绍“奔富”葡萄酒产品的文章,故意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构成对“奔富”商标的侵权。
综合上述分析,法院认为,东方明日公司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奔富酒园”,其意图是维护葡萄酒生产企业“奔富酒园”的声誉,并获取不公平的利益。利用它。
此外,法院认为,东方明日及其子公司注册了大量(超过250个)复制其他知名商标的商标,例如“宾利(BIN LI,BENTLEY的音译)”,指定商品和服务。在第 33 类和第 35 类中,超出了正常业务所需的范围。
[评论]
从提出商标注册无效申请到获得无效裁定,此案历经六年才落下帷幕。
在北京高院的上诉程序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裁定被诉商标无效等,理由是被诉商标已被被诉商标用于贸易。注册后的所有者。
与北京高院的意见相反,最高院明确了这一概念 «以欺诈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 44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1年商标法修正案无变化),认为应解释为提出注册申请时所采取的方式,而不是注册的目的本身就是不正当的。
因此,诉争商标在注册后投入使用,无论其广告投入水平或广告效果如何,均不能否定其注册方式的“不正当”性质,因此, ,不能证明商标注册的合理性。
该判决体现了法院对商标注册良好做法的保护倾向,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近年来持续严厉打击恶意商标注册的做法一致。
作者: 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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