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因基于工业和知识产权而采取的临时措施在撤销后应承担的责任。迈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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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尔扎布鲁

申请人对基于工业/知识产权而采取的临时措施在撤销后应承担的责任

2024年1月11日欧洲法院判决,迈兰案(C-473/22)

行为

该判决源于芬兰法院向欧盟法院提交的关于《欧洲人权公约》第9.7条的解释和适用范围的初步裁决请求。 指令2004/48 / EC 与尊重知识产权有关(“2004/48 号指令”)。

案件事实如下:

2017年,吉利德科学芬兰有限公司、吉利德生物制药爱尔兰有限公司和吉利德科学公司(统称“吉利德”)向芬兰商业法院提起诉讼,控告迈兰公司(“迈兰”)销售的仿制药侵犯了原告的专利保护范围。吉利德还申请并获准对迈兰采取临时措施。

2019年,临时措施被撤销,原告的中共所有权被宣告无效。

随后,迈兰公司请求下级法院责令吉利德公司赔偿因临时措施(后被撤销)而遭受的损失。该请求依据芬兰法律,芬兰法律建立了一套客观的损害赔偿体系,与过错无关。吉利德公司则反对迈兰公司的请求,并援引了欧盟法院在该案中确立的判例。 拜耳制药 (C-688 / 17该理论否定了此类案件中自动获得赔偿的原则,并指出解除预防措施“但这并不意味着主管国家法院可以自动且在任何情况下命令申请人赔偿被告因上述措施而遭受的任何损失。

随后,商事法庭决定中止诉讼程序,并将若干关于解释《欧洲人权公约》第9.7条的初步问题提交给欧盟法院。 指令 2004/48.

公告

欧盟法院仅审理了芬兰法院提出的第一个初步问题。该问题询问欧盟法院,上述条款是否与芬兰国内立法相符,该国内立法已建立一套机制,用于弥补因临时措施造成的任何损害。该机制基于申请人的严格责任制,并授权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被告可能造成的损害)调整赔偿金额。

欧盟法院对前述问题作出了肯定回答。欧盟法院在其回答中指出:

  • 那门艺术。9.7 指令 2004/48,与第 50.7 条有关 关于 ADPIC应解释为确立对知识产权(“IPR”)的最低尊重水平,并允许成员国在适当情况下选择严格责任制度或过错责任制度。
  • 无论如何,这些国家根据上述指令提供的确保尊重知识产权的手段必须是公平、相称和具有威慑力的,并且其运用方式必须避免对合法贸易造成障碍。
  • 芬兰法律体系中规定的客观损害赔偿责任机制,允许审理案件的法官考虑案件的所有情况,包括被告可能参与造成损害的情况,从而可以调整损害赔偿金额,并以此减轻知识产权持有人可能受到的威慑作用。

评论

正如我们刚才指出的,该判决引起了极大的争议和争论,因为它完全背离了欧洲法院此前在该问题上的判例。

在西班牙,损害赔偿适用客观的赔偿制度(参见《西班牙法律汇编》第745条、第742条及相关条款)。 LEC因此,我们的法律体系与欧盟法院的原则相符。然而,西班牙法院原则上必须考虑…… 案件的所有情况包括被告可能参与造成损害的情况,以调整和确定原告在具体案件中应获得的最终赔偿金额。

恩里克·阿米霍ELZABURU 法律部门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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