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院审查了欧盟消费者对汉字的认知以及评估恶意的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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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尔扎布鲁

普通法院审查了欧盟消费者对汉字的认知以及评估恶意的相关标准。

  • 通过将国家商标注册为欧盟商标来扩大其保护是公司正常商业策略的一部分。
  •  介入者在不同情况下的不诚实行为并不一定意味着他在另一个案件中行为不诚实。
  •  所讨论的汉字被视为抽象符号,没有任何意义或装饰元素,不代表中国或亚洲。

在句子中 广州王老吉大健康有限公司诉欧盟知识产权局 (合并案件 T-121/24 至 T-127/24 和 T-129/24)中,普通法院回顾了提交申请时评估恶意的相关方面。 el 主题 T-128/24 (程序部分相同)解决了商标重新申请的附加问题。

背景

有争议的申请是欧盟商标,其特征是三个汉字“王老吉”和该标志的普通话发音的拉丁文音标(“Wang Lao Ji”)。

有争议的申请于 2009 年、2010 年和 2014 年提交,涉及第 5、29、30、32、33 和 35 类商品和服务。这些申请归介入者 Multi Access Ltd 所有。

10年2018月52日,申请人广州王老吉大健康有限公司提交申请,请求宣告争议商标在所有受保护的商品和服务上无效。无效理由依据第1/207号条例第2009(59)(b)条(现为第1/2017号条例第1001(XNUMX)(b)条)。

欧盟知识产权局撤销部门驳回了无效申请,认为介入方在提交争议商标申请时存在恶意。

8年2023月XNUMX日,申请人就撤销部门的决定提出上诉。上诉委员会驳回上诉,并作出如下结论:

  • 申请人与介入方之间有着复杂而长期的关系。介入方知悉申请人在提出注册申请之前已在中国销售和使用争议商标。
  • 至少在2002年,申请人的公司集团就应当知道介入方的公司在欧洲使用由涉案三个汉字组成的商标。
  • 没有任何迹象表明,1913 年申请人与介入者之间的市场分离会阻止后者在欧盟合法注册和使用争议商标。
  • 由于介入者及其公司已通过1995年和2002年签署的许可协议告知申请人公司,他们在国外(包括欧洲)使用由三个汉字组成的商标,因此这种透明度与介入者不诚实行为、旨在不公平地利用申请人声誉的说法不相符。
  • 介入者在注册争议商标时的意图是正常商业策略的一部分,因为它是香港三个汉字商标的合法所有人,并且没有证据表明其被阻止将其权利扩展到其他司法管辖区。

句子

对于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存在恶意的指控,普通法院维持了上诉委员会的观点并驳回了上诉,认为商标所有人在提交申请时存在欺诈意图并未得到证明。

双方于1913年签署了一份共同使用协议,根据该协议,双方均拥有由三个汉字组成的同一商标的权利。因此,法院裁定,双方在历史上都是由这三个汉字组成的商标在第三国的合法所有人。由于该协议并未提及欧盟,因此在审查该商标在欧盟的注册时,必须适用注册优先权原则(“先申请“)。

第52/1号条例第207(2009)(b)条对注册优先权原则作出了限定,根据该条规定,如果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存在恶意,则该欧盟商标在向欧盟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时必须被宣告无效。由于介入者在两个欧盟成员国(法国和英国(脱欧前))拥有国家商标权,且无法证明介入者的前任无权在香港以外申请注册商标(例如1992年在法国和英国提交的商标),因此法院同意欧盟知识产权局上诉委员会的意见,认为通过将国家商标注册为欧盟商标来扩大其保护范围是公司正常商业策略的一部分。

法院回顾,欧盟商标制度是一个自主体系,并未考虑第三国(例如中国和菲律宾)国家主管部门做出的裁决,这些裁决认定介入方在申请其他商标(而非本案争议商标)时犯有贿赂、误导性广告、不正当竞争和恶意行为。法院认为,介入方在其他情况下的不诚实行为并不一定意味着该方在欧盟提交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时也必然存在恶意。

这些结论与合并案件T-121/24至T-127/24、T-129/24以及T-128/24的判决结果一致。T-XNUMX/XNUMX案件因涉及商标重新申请的额外原因而单独处理。

在该案中,介入方提交了一份欧盟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类别为第5、30和35类,与在先的欧盟商标几乎完全相同。该申请是在在先商标宽限期到期前六天提交的,且仅在一些不重要的视觉元素上与在先商标存在差异。介入方辩称,在先商标对“三个汉字”的描绘质量较差,而新的申请旨在使该标志更加现代化。

法院认为,欧盟商标法并未禁止重新提交注册申请。因此,重新提交申请本身并不能证明申请时存在恶意。

虽然根据判例法,完全由字母组成的商标保护的是申请中提到的术语,而不是该标志中存在的具体图形或风格元素,并且文字商标的表示通常不会改变其显著性,但在本案中,上诉人并未证明欧盟相关公众中的相关部分知道这三个汉字的含义。

因此,法院裁定,相关公众会将这些标志视为无意义的、抽象的或由指代中国或亚洲的装饰性元素构成的标志。因此,介入方试图以更高质量的形式注册争议商标,这构成了对在先商标的现代化,符合标准商业惯例。因此,关于“重复行为”构成恶意的主张被驳回。

最后的思考

这些判决凸显了在欧盟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中提供证据的重要性。法院重申了欧盟商标制度的自主性以及第三国法院和知识产权局裁决的非约束性。法院还强调,需要通过提供确凿的证据来证明申请人的恶意,而非仅仅依靠假设或指控。

法院还就哪些做法被视为合法商业策略的一部分提供了宝贵的指导,明确了当已注册商标使用非欧盟官方语言进行注册时,其所认定的“现代化”的范围。消费者会将这些商标视为毫无意义的术语、抽象的符号,或仅仅是指代中国或亚洲的装饰元素。

萨拉·纳瓦罗,高级助理 品牌 来自 Elzaburu。

最初于 28 年 2025 月 XNUMX 日在 WTR 上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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