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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尔扎布鲁

因商业目的存储侵犯版权的商品而被定罪,甚至存储在与销售地点不同的地方

欧盟法院的裁决(赛义德案, C-572 / 17)于去年 19 月 XNUMX 日发布,是在瑞典最高法院检察官办公室针对伊姆兰·赛义德先生提起的刑事诉讼中提出初步裁决请求的背景下发布的。 侵犯文学艺术作品的商标权和知识产权。

赛义德先生在瑞典斯德哥尔摩经营一家零售企业,销售以摇滚音乐为主题的服装和配饰。 除了店内出售的产品外,Seyd 先生还在邻近的仓库和位于斯德哥尔摩郊区 Bandhagen(瑞典)的另一个仓库中保存了此类商品。赛义德商店定期从这些仓库向自己供应货物。

问题是,当一个人在他经营的零售企业中出售相同的商品时,他在仓库中拥有的带有受保护图案的商品是否可以被视为出售。.

欧盟法院在该裁决中回顾称,此类操作可能构成对专有权的侵犯(《欧盟法院判决》第 4 条第 1 款)。 指令 2001/29)尽管上述操作后并未将受保护作品或其副本的所有权转让给收购方(明确引用了 Dimensione Direct Sales 13 年 2015 月 XNUMX 日的裁决, C-516/13. 要评论这个博客上的这句话, 信息)。 所以, 销售之前的行为可能构成对上述分销权的侵犯。 未经版权所有者授权并以进行上述销售为目的而进行的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或作品副本。 虽然销售的完成并不是构成侵犯经销权的必要要件, 无论如何,必须证明涉案商品实际上是在未经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向公众发行的。,特别是在作品受到保护的成员国出售。

未经版权所有者授权,在商店中销售带有受版权保护图案的商品的人储存相同的商品,这一事实可能构成一种迹象,表明所储存的商品也打算在该商店出售,因此,该存储可能构成销售之前的行为,可能侵犯该所有者的分销权。

尽管储存地点和销售地点之间的距离可能构成表明相关货物拟在该销售地点销售的指示,但该指示本身并不具有决定性。 然而,在对所有可能相关的要素进行具体检查时,可以考虑这一指示,例如,商店定期从相关仓库供应货物、会计数据、销售量和与库存货物数量和正在进行的销售合同有关的订单。

该裁决最后宣布,贸易商在存储成员国境内存储带有受版权保护的图案的商品,当该贸易商在商店出售这些商品时,可能构成对专有权的侵犯。未经与所存储的商品相同的所述版权商品所有者的授权,前提是所存储的商品实际上打算在所述理由受到保护的成员国境内销售。 储存地点和销售地点之间的距离本身不能构成确定储存的货物是否打算在该成员国境内销售的决定性因素。

通过这项裁决,欧洲法院再次向欧洲法院发出命令。 侵犯版权的产品销售前的行为或手段问题 不幸且痛苦的是,这经常影响创作者。

作者: 胡安·何塞·卡塞莱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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