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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尔扎布鲁

代表其他公司灌装容器并不构成侵犯第三方商标。 CJEU 15 年 2011 月 119 日裁决,红牛 (C-10/XNUMX)。

1.            行为. Smart Drinks, Ltd. (Smart Drinks) 公司委托Frinsdranken Industrie Winters BV (Winters) 为一些罐装清凉饮料灌装。 这些空罐此前是由 Smart Drinks 运往温特斯的,上面有几个独特的标志,其中一些与臭名昭著的红牛能量饮料品牌相似。
红牛有限公司(Red Bull)向荷兰法院起诉温特斯侵犯其 RED BULL 商标。 欧盟法院面临的问题是,由第三方提供的带有特定标志的容器灌装服务是否构成《第一商标指令》第 5 条第(1)款含义内的该标志的使用。 欧洲法院的答案是否定的。


2.         公告。 欧盟法院免除温特斯可能侵犯红牛商标的责任。 在他看来,温特斯仅限于执行最终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技术部分,对产品包装的外部呈现,特别是其上出现的标志没有丝毫兴趣。 对此,法院参考了23年2010月236日谷歌法国和谷歌的裁决(C-08/238至C-08/5)的内容,其中指出创造必要的技术条件。可以使用某个标志并获得该服务的报酬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服务提供者本人在第 89/104 号指令第 XNUMX 条的含义内使用了该标志。
作为反对温特斯可能存在商标侵权行为的另一个情况,该裁决补充说,红牛商标注册(区分饮料)和服务之间将缺少必要的同一性或应用相似性。该公司主要从事容器灌装业务。
3.         评论. 红牛和欧盟委员会已向法院表达了他们的担忧,即通过将生产过程分为几个阶段并将其委托给不同运营商的策略可能会侵犯商标权。 该裁决明确驳回了这一论点,认为通过追究雇用这些连续任务以获得包含侵权商标的最终产品的人的侵权行为的可能性,可以保证商标所有人的保护。 鉴于这一原则,商标所有人有必要充分设计策略,以针对真正对侵权负责的人采取行动来保护商标。

作者: 卡洛斯·莫兰·梅迪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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